中山火炬職業(yè)技術學院
關于在校生申請走讀的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廳[2007]4號)精神,加強學生管理,保障學生安全,維護學校正常教學和生活秩序,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原則上不允許走讀,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走讀的,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履行申請和審批手續(xù)。
第三條 嚴禁學生擅自到校外租房住宿。凡未經批準私自到校外租房住宿者,一經查實,根據(jù)學校有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章 申請走讀的條件
第四條 申請走讀條件(滿足其一即可):
(一) 生源地在中山市火炬開發(fā)區(qū)內,有條件在家中居住的;
(二) 學生因特殊疾病需要人陪護和照顧,不能在寢室正常生活的學生,需要提供醫(yī)療診斷證明(縣級以上醫(yī)院),并在家長的監(jiān)護下方可申請走讀。
第三章 申請和辦理走讀手續(xù)的程序
第五條 申請人向所在系提出書面申請,經系黨支部書記批準后領取《學生個人走讀申請表》、《與走讀生家長的協(xié)議書》(見附件)。
第六條 申請人及其家長按照要求如實填寫《學生個人走讀申請表》、《與走讀生家長的協(xié)議書》中相關內容。
第七條 申請人所在系輔導員和黨支部書記認真核實情況后由系黨支部書記簽署意見,并加蓋系公章。需核實的情況包括:
(一) 申請人是否滿足申請走讀條件,理由是否屬實;
(二) 電話確認申請人家長身份,確認申請人家長是否知曉走讀申請并親自在《與走讀生家長的協(xié)議書》上簽字擔保。
(三) 申請人校外住宿地點是否屬實,住宿環(huán)境是否良好;
(四) 住宿所在地與學校之間是否交通便利、安全;
(五) 其它需要核定的內容。
第八條 各系認真填寫《關于___系___學年在校生走讀的總申請》(見附件),與《學生個人走讀申請表》、《與走讀生家長的協(xié)議書》一起,報送至學生處,由學生處負責人簽署部門意見,并加蓋公章。
第九條 簽署完的材料原件留各系辦公室備案,《關于___系___學年在校生走讀的總申請》和《___系申請走讀學生情況匯總表》復印件留一份學生處,一份財務處。
第十條 申請人校外住宿地點如發(fā)生變更,申請人應及時到所在系重新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凡經批準在校外住宿學生均視為走讀生,學校原則上不再為其重新提供住宿機會。
第十二條 走讀生原則上可以不參加升旗儀式。
第十三條 各系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強校外住宿學生的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主動關心他們的學習和生活,建立廣泛的聯(lián)系和走訪制度,輔導員老師負責定期聯(lián)系,各系應每學期向學生處反饋校外住宿學生的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走讀手續(xù)每年9月以系為單位集中辦理,有效期為一年,第二年如需繼續(xù)走讀,需再次申請。學期中途原則上不予辦理。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辦理,學校不退還其已交住宿費。
第十五條 走讀生在校外住宿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社會公德,學生在校外期間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第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欺騙組織,不如實填寫相關內容的學生,取消其申請走讀的資格,并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