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
畢業生文明離校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畢業生離校工作是學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校園安全穩定。為了加強學生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使畢業生能安全、愉快、文明地離開學校,順利走向新的社會工作崗位,根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教育部令第2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具體內容
第二條 學院實行畢業生統一時間離校制度。各系及學院各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落實,做好畢業生離校工作。畢業生離校工作由學生處統籌協調,學院辦公室、教務處、組織人事處、財務處、后勤處、招生就業處、圖書館等有關職能部門和各系密切配合,確保畢業生離校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各系要認真抓好畢業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導學生樹立“母校哺育我成才、我為母校添光彩”的思想,通過組織形式多樣的文體科技活動,豐富畢業生的后期校園生活。
第四條 在畢業教育和畢業生離校期間,各系要組織干部、輔導員、教師深入到畢業生中去了解畢業生思想狀況,幫助畢業解決實際困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同時實行輪流值班制度,確保畢業安全,文明離校。對因工作不負責任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畢業班離校前經批準開展文體科技活動,各系、各有關部門應予以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和支持。
第六條 畢業生應珍惜大學時期的最后寶貴時光,多學知識,多學本領,進一步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
第七條 畢業生必須嚴格按照學院統一安排的時間辦理離校手續,具體按《離校手續單》要求進行,如歸還圖書及借用物品,清點家具,歸還宿舍鑰匙,領取戶口關系,畢業證書,就業報到證等。借用錢物應及時還清。
第八條 畢業生要善始善終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文明離校。離校前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自覺遵守、維護學校正常學習、工作、生活秩序,不干擾、影響非畢業班學生的期末復習和考試。
(二)愛護公共財物,不破壞、污損學校宿舍、教室、食堂等場所的各種公共設施。
(三)妥善保管個人有關證件、行李和物品,不亂拿或錯拿他人物品。
(四)文明聚餐,不酗酒,杜絕奢侈浪費。
(五)離校前將宿舍打掃干凈,不在宿舍區亂丟、亂堆放垃圾,更不得焚燒廢棄物品。
(六)未經宿舍管理部門同意不得私自留宿他人。
第九條 對有下列違紀行為的畢業生,學校將依據有關規定從嚴處理,等級有:記過、留校查看、開除學籍等,凡受處分的學生一律取消正常畢業資格。
(一)策劃或參與打架斗毆者(酒后打人者加重處分)。
(二)故意起哄,無理取鬧,聚眾鬧事者。
(三)故意損壞公物者,在宿舍公物上亂涂畫違反宿舍紀律者。
(四)末經宿舍管理部門同意私自留宿他人,不聽勸告者。
(五)有偷竊行為者。
(六)亂扔、焚燒雜物或垃圾,破壞校園環境衛生者。
(七)在畢業離校期間制造流言,影響校園穩定者。
上述違紀行為,如造成經濟損失,應予以經濟賠償,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受處分的畢業生,處分材料歸入本人檔案,并報告家長和接受地區畢業生主管部門和單位。
第十條 畢業生離校后,一律不準返回學生宿舍住宿。如因特殊原因須住宿者,必須按規定到學校宿舍管理部門申報登記,經批準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住宿。
第十一條 畢業生的“畢業證書”、“就業報到證”統一在畢業生離校的當天發給其本人,對經批準暫未離校的畢業生,此兩證暫不發放,畢業生檔案由學校按畢業生就業單位或地市縣統一發送,畢業生不得攜帶個人檔案。有上述第九條所列違紀行為者,學院將通報有關部門和接收單位,并繼續追查其責任。
第十二條 畢業生應以健康文明的方式告別母校,切實做到:給母校留下好形象、給老師留下好印象、給低年級同學留下好榜樣、給自己留下好回憶。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起執行,由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