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師德失范行為負面清單
及處理辦法(試行)
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教育的重要論述和全
國教育大會精神,進一步加強我校師德師風建設工作,不斷提升
教師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修養。根據《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
范》(教人[2011]11號)、《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
意見》(教師[2014]10號)、《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
(教師[2018]16號)、《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
見》(教師[2018]17號)、廣東省教育廳《關于貫徹落實新時代教
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系列文件的通知》(粵教師函[2019]24號)文
件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對象
學校全體教職員工
二、師德師范行為負面清單范疇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
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損害國
家利益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三)在校園內傳播宗教和組織開展宗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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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織或參加非法組織的。
(五)組織或參與黃賭毒以及傳銷活動,包括利用網絡從事
這些活動。
(六)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七)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
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八)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
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九)要求學生從事與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宜。
(十)歧視、侮辱學生,虐待、傷害學生。
(十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
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十二)與學生發生任何不正當關系,有任何形式的猥褻、
性騷擾行為。
(十三)抄襲剽竊、篡改侵占他人學術成果,或濫用學術資
源和學術影響。
(十四)在招生、考試、推優、就業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
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十五)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
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十六)假公濟私,擅自利用學校名義或校名、校徽、專利、
場所等資源謀取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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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
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十八)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等過程中
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十九)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二十)其他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三、師德失范行為的處理
(一)接受師德失范行為投訴部門為學院人事部門。
(二)處理程序
1.人事部門接到教職員工師德失范行為舉報后反饋至被舉報
人所在部門,或部門自行發現本部門教職員工師德師范行為,人
事部門須會同教職工所在部門聯合開展調查核實取證工作。受理
與調查取證時間一般不超過30天,確因情況特殊的可延長至60
天。
2.調查取證結束后,人事部門將調查報告上報學校。學校指
派相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工作組進行復核并提出擬處理建議。
復核須聽取教職員工本人的陳述和申辯,且在無定論前當事
各方均不得公開調查的有關內容。
3.人事部門結合調查報告以及工作組擬處理意見,形成書面
報告提交學校審議,確定最終處理意見。
4.學校印發處理或處分決定,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送達受
處分教職員工本人、所在部門及人事、紀檢、教務、學生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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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部門,并在所在部門宣布;作出開除處分的,依情況采取書
面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本人。
5.對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認定書或處分書
面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人事部門遞交書面申訴材料,提
供新證據,逾期不提交、視為無異議。人事部門將書面申訴材料
轉達工作組進行復議,并在20個工作日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本人,
復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6.對因師德失范行為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無悔
改表現的,處分期滿后做延期12個月處理;在受處分期間表現良
好,處分期滿經本人提出申請并經學校批準后解除處分。
7.在受處分期間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處分期滿后,自然
解除處分。受處分教職員工要求學校提供解除處分相關證明的,
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8.解除處理或處分的決定應與處理或處分決定一起完整存
入個人人事檔案。
(三)處理意見
對師德失范行為實行“一票否決”。對存在師德失范行為的
教職員工,一經查實,根據情節輕重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1.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
批評,以及取消其當年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
聘用、工資晉級、干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入
編等方面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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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影響的,在第一款處理基礎上,還應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警告、記過、降低
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當年年度考核等次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3.情節較重、影響范圍廣的,給予開除處分,解除聘用合同,
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4.情節嚴重的,影響惡劣的,除按照第三款處理外,應當依
據《教師資格條例》報請主管教育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涉嫌違
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
在給予處分的同時,被處分者應退賠財物。
四、師德師風建設主體責任制和問責制
(一)師德師風建設堅持權責對等、分級負責、失責必問、
問責必嚴的原則。
(二)各部門行政負責人和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承擔本部門和
支部師德師風建設的主體責任,主要黨政負責人同為第一責任人,
負責本部門和支部教師師德師風教育和考核督查。學校將師德師
風建設列為黨建工作年度考核的內容。
(三)對于相關部門和黨組織負責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
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和黨組織主要
負責人均需向學校作出書面檢討,由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
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
根據職責權限和責任劃分進行問責:
1.師德師風制度建設、日常教育監督、輿論宣傳、預防工作
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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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師德失范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3.對已發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
4.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失范行為整
改不徹底;
5.多次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
影響;
6.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五、附則
(一)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上級文件及學校有關文件執行。
(二)本辦法規定條款如與上級部門新頒布相關文件相抵觸
時,按新頒布的文件執行。
(三)本辦法經學校黨委會討論通過,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四)本辦法由人事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