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新時代人才強市戰略,進一步規范我市博士和博士后管理工作,更充分發揮博士后制度在引進培養高層次創新型青年人才、促進產學研融合、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博士后管理工作規定》(國人部發〔2006〕149 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20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6〕73號)、《關于加快新時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粵組通〔2017〕46號)、《關于做好廣東省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粵人社規〔2017〕6號)和《關于進一步集聚創新創業人才的若干意見》(中山發〔2017〕2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國家、省批準或認定備案的,在我市建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基地)、廣東省博士工作站(以下簡稱博士站),以及上述單位的在站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管理及相關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博士后科研流動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權的一級學科內,經批準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指在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事業單位等,經人社部批準可以招收和培養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是指在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與流動站及博士后研究人員聯合進行科學研究,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廣東省博士工作站是指在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院、企業、科研型事業單位等機構內,經批準可以招收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員是指已獲得博士學位在設站單位從事博士和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員。
流動站、工作站、基地和博士站統稱科研創新平臺,建立科研創新平臺的單位簡稱設站單位。
第四條 堅持“政府扶持、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協同服務”的原則,鼓勵科研創新平臺加快聚集一批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創新需要的創新型青年優秀人才,推動我市博士和博士后事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第五條 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經費納入市級財政人才發展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經費的申報審批、監督管理按照《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獲得廣東省財政經費支持的項目,按省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六條 在中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全市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綜合管理和服務部門。主要職責:
(一)制定博士和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科研創新平臺的遴選推薦、備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負責設站單位及引進的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員各項補貼待遇審核發放工作;
(四)組織開展管理業務培訓,協助設站單位引進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員,對設站單位日常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管;
(五)配合國家、省做好設站單位、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員考核評估工作,組織做好設站單位、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員和開展我市年度績效評估工作;
(六)協調落實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員的各項人才服務待遇;
(七)按照上級要求開展博士和博士后相關業務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直各有關部門、各鎮街組織部門、各鎮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有關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八條 各設站單位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博士和博士后管理服務工作。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博士和博士后工作政策,建立健全本單位博士和博士后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接受國家、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履行與合作高校的協議義務,并制定相應的中長期發展工作規劃;
(三)為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員提供必要的實驗條件、科研經費、薪酬待遇,做好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員的招收、進出站、退站、評估考核、工資福利、戶檔遷移、家屬就業、子女入學、待遇申領、后勤生活保障等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三章 科研創新平臺的建設和管理
第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申報科研創新平臺。申請建立科研創新平臺由擬設站單位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經推薦,由國家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申報條件、申報時間和提交資料,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和申報通知執行。
第十條 擬設站單位申請設立科研創新平臺時,必須至少引進1名博士或博士后研究人員。申請設立基地時,應得到流動站設站單位核準并簽訂共建基地合作協議,委托流動站招收博士后人員。資料齊全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同一單位可與不同流動站共建基地,連續3年空站的基地應予以撤銷。
第十一條 科研創新平臺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做好評估考核工作。工作站按要求參加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組織的綜合評估和新設站評估。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每年年底按照《中山市博士后工作績效評估辦法》對全市的流動站、工作站、基地進行績效評估。根據年度評估結果,優先推薦制度健全、管理規范、工作成效突出的基地申報設立工作站。
博士站按要求參加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的定期評估,上報在站博士研究人員變動情況、科研成果、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設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撤銷科研創新平臺資格手續:
(一)設站申報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因經營原因破產或注銷、吊銷工商執照的;
(三)無故不參加績效評估或績效評估不合格的,無故不提交博士站年度數據更新報備的;
(四)不適合繼續運行或應予撤站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員的招收引進和管理
第十三條 設站單位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條件和程序引進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員,對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學術水平、科研成果和創新能力方面擇優選用。不得招收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在職進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條 工作站應聯合流動站招收和培養博士后研究人員。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工作站,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推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核準,可以獨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基地須委托流動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工作站、基地招收留學人員、港澳臺和外籍人員進工作站、基地開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條 申請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博士后最新規定要求,應具有博士學位且獲得博士學位一般不超過3年,年齡一般在35周歲以下。申請進入工作站、人文社會科學領域或人才緊缺的自然科學領域流動站的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申請從事第二站及以上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員,獲博士學位的年限不受限制。
嚴格控制超齡、在職博士后研究人員的招收比例。在職博士后研究人員應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學科研人員為主,不能是本單位職工,且須從原單位脫產全職在工作站、基地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六條 申請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員應當向設站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應材料。設站單位引進博士后研究人員后,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簽訂協議,明確在站期間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工作目標、課題要求、在站工作期限、產權成果歸屬、違約處罰等,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博士后研究人員進站手續。
第十七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進站手續完成后,設站單位須將博士后研究人員的《博士后研究人員進站審核表》、研究課題材料、博士后研究人員進站備案憑證、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進站材料報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十八條 博士工作站在站博士的招收手續由設站單位結合單位人事招收管理制度程序辦理,實行“個人申請—設站單位辦理”。設站單位每年12月前將單位博士人員招收情況、科研課題開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十九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流動站、工作站、基地工作時間一般為2年(原則上應不少于21個月),設站單位可根據項目需要在2-4年內靈活確定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時間。由于研究課題進度等客觀原因確需延期的,經設站單位同意,可適當調整在站時間。期滿出站且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時間未超過4年的,可再次進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總時間不得超過6年,博士研究人員在博士站工作時間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流動站、工作站和基地工作期間,根據研究項目需要,經設站單位批準,可以到國外開展合作研究、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進行短期學術交流,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經設站單位批準,可根據項目情況適當延長。
第二十一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流動站、工作站和基地工作期間享受設站單位職工待遇,工資、補貼要按照不低于設站單位同崗位同條件人員工資標準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設站單位應與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員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協議,并按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員應按勞動(聘用)合同或協議約定承擔設站單位的項目研發、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理論研究和技術推廣等工作。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研究成果歸屬,依照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及所簽訂的協議辦理。
第二十三條 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員進站后,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及時完成開題、中期考核、出站考核。設站單位將考核結果存入其在站檔案。對業績突出、表現優秀的,給予表揚和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退站。
第二十四條 設站單位須按勞動(聘用)合同或協議約定為博士后研究人員提供日常經費,單獨立賬,專項核算。
第二十五條 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員申報職稱,根據國家、省職稱評審有關文件要求,以及從事專業和崗位的職稱評價標準進行評價。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不作統一要求,由用人單位或評審機構自主確定評審條件。
第二十六條 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員的戶口遷移和人事檔案管理按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工作期滿,應按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出站手續。出站手續完成后,設站單位(不含博士工作站)需將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員的《博士后證書》報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并報備出站去向。
博士后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出站,除有協議的以外,其就業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各有關部門和設站單位要為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員的合理使用創造條件,做好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員的就業引薦等服務工作。
第二十八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站:
(一)進站6個月后仍未取得國家承認的博士學位證書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獲得進站資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嚴重違反學術道德,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
(五)被處以刑事處罰的;
(六)因曠工等行為違反所在單位勞動紀律規定,符合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工作協議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的;
(九)合同(協議)期滿,無正當理由不辦理出站手續或在站時間超過6年的;
(十)其他情況應予退站的。
第二十九條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員,不享受國家、省、市對期滿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員規定的相關政策并按財政有關規定退回相關費用。享受省相關待遇的,按省有關規定執行。設站單位須及時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報送退站博士后研究人員信息。
第三十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每年定期對全市在流動站、工作站、基地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員按照《中山市博士后工作績效評估辦法》進行績效評估。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條 新設的流動站、工作站、基地,在招收至少1名博士后進站、基地后,由市財政分別給予80萬元、80萬元、30萬元一次性建站補助。基地經批準設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資助標準補齊差額。新設博士站在招收至少1名博士人員進站后,由市財政給予50萬元設站補助,分3年發放。
同一單位與不同流動站共建基地的,建站補助不重復享受。
第三十二條 民營企業設立工作站、基地、博士站的,按市有關政策享受現行額度上浮10%的設站補助。上浮部分由市財政承擔。
第三十三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除享受國家、省的優惠政策外,還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為每人提供最長享受期限2年的研發經費和生活補貼共計40.8萬元,其中研發經費5.4萬元/年,每年申請一次;生活補貼15萬元/人/年,按月發放。由流動站、工作站、基地設站單位分別在5月、10月為完成開題報告或年度評估合格及以上的博士后研究人員統一申請;
(二)獲得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的,給予1∶1比例的配套扶持;
(三)每年安排一次免費體檢,享受我市處級干部體檢標準;
(四)在站期間被認定為高層次人才的,可享受我市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除市政府津貼和購房補助外的其他優惠待遇;
(五)子女入學、配偶就業、公積金貸款和醫療保健按照《關于加強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的具體措施》(中山組發〔2020〕4號)執行。
第三十四條 博士和博士后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被認定或評定為高層次人才的,可按規定享受相應層次的人才待遇,人才待遇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不再另給予生活補貼。
第三十五條 面向業內公認全球排名前200的高校引進國(境)外博士來我市從事博士后工作,屬首次進站且年齡不超過35周歲(以進站時間為準)的,給予進站博士后每人每年30萬元生活補貼,最長期限2年。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的,給予每人40萬元購房補貼。以上補貼資金由省財政負擔。
對國(境)外引進的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員,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且年齡不超過45周歲(以出站時間為準)的,另給10萬元生活補貼,由市財政負擔,按我市高層次人才待遇發放方式予以發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2018年11月施行的《中山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辦法》(中人社發〔2018〕36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