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8年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粵教考函〔2017〕50號)有關精神及廣東省招生考試相關文件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院校名稱: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
第四條 院校國標代碼:13710
第五條 學校地址:中山市火炬開發區中山港大道60號;郵政編碼:528436
第六條 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隸屬單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按規定年限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符合畢(結)業條件者,頒發相應學歷證書,并報廣東省教育廳電子注冊。頒發學歷證書學校名稱: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詳見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
第十五條 學校在廣東省的錄取批次為專科批次、“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招生錄取”批次及“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批次。其他省(區、市)按生源省(區、市)規定批次執行。
第十六條 我校應用電子技術專業與廣東白云學院電子信息工程專業、精細化工技術專業與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材料科學與工程專業聯合開展三二分段專升本應用型人才培養試點項目。學生在我校完成三年高職學段學習后各項考核合格,并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獲得我校普通高職畢業證書。通過轉段選拔考核的學生進入廣東白云學院電子信息工程專業或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材料科學與工程專業學習兩年,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可獲得廣東白云學院或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普通本科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高職學院專業 |
本科學段對應學校及專業 |
應用電子技術 |
廣東白云學院電子信息工程專業 |
精細化工技術 |
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材料科學與工程專業 |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美術類、“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招生錄取”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進行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 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在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執行相關省份的投檔規定。
第二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我院投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志愿和學校確定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在廣東省,報考普通高考、“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招生錄取”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文科類、理科類的高中畢業生,物理、化學、生物或政治、地理、歷史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普通高考美術類的高中畢業生,物理、化學、生物或政治、地理、歷史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第二十二條 普通高考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專業錄取時,當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或相關科目成績、參考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擇優錄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三條 廣東省“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招生錄取”、“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和志愿順序,對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考生進行擇優錄取。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以投檔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在考生投檔總分相同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排位進行專業分檔。
第二十四條 報考普通高考、“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招生錄取”、“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的考生,當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如考生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五條 普通高考美術類專業錄取時,在高考文化成績和省術科統考成績雙上線的基礎上,高考文化成績、術科統考成績按比例合成總分,合成總分=(高考文化成績/750×0.4)+(術科統考成績/300×0.6),按合成總分由高到低錄取。當考生合成總分相同時,則根據術科成績優先錄取成績高的考生。
第二十六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七條 對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加分分值適用于專業分檔。國家和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八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處理。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條 學生學費按省政府批準同意實施的標準執行。文科類專業學費 5250元/生·年;藝術類專業學費 10000元/生·年;其他類專業學費6410元/生·年; 住宿費:500元/生/年-1300元/生/年。
第八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二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學院紀檢監察室
聯系人:阮老師
監督電話:0760-88291869
傳真:0760-88291182
電子郵箱:jjb@zstp.cn
第三十三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60-88291862
傳真:0760—85592875
電子郵箱:88299899@163.com
學校網址:http://www.zstp.cn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適用于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2018年專科(高職)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委托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