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學籍管理規定
為加強我校學籍管理工作,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建立正常教學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以及廣東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持我校錄取通知書,按照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書面形式履行請假手續,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的體檢標準對其進行復查。經復查合格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將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者,報有關部門查處。
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第三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醫療單位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短期治療后可達到健康標準的,由本人申請,校醫簽署意見,二級學院同意,教務處審核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回家治療,否則取消保留的入學資格。
(一)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當在下學年新生入學前一個月向學校教務處申請復學,并附縣級及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復查合格,經教務處批準,隨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二)如原錄取專業未招生,由學校征求本人意見后讓其轉入相近專業學習。
第四條 入伍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的辦理。
(一)入伍高校新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應當由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持我校錄取通知書和身份證(戶口簿)、高中階段教育畢業證,到入伍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級征兵辦)領取并填寫《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以下簡稱《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一式兩份,式樣見附件1)。入伍高校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辦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證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證代為辦理。
(二)入伍高校新生持已經加蓋縣級征兵辦公章的《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和入伍通知書到我校招生管理部門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我校招生管理部門審核《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后加蓋學校公章,一份學校備案,一份入伍新生保管。
(三)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內,可以在退役當年或第2年高校新生入學期間,持《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和我校錄取通知書,到我校辦理入學手續。入伍高校新生重新報名參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視為自動放棄原入學機會,入學資格不再保留。
第五條 新生入學按專業編班后,由所在二級學院為每班配備輔導員、班主任,并做好各項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規定期限到校并繳納學雜費,并持學生證到所在二級學院辦理學期注冊手續。
(一)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冊的,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辦理暫緩注冊,否則以曠課論。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二)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三)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第七條 在校生每學年開始兩個月內進行學年注冊,各二級學院核實本單位學生學籍狀態,由教務處對在校學生的學籍進行網上學年注冊。
第二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八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一)學生入學后,須仔細了解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內容和要求。學生在校期間選修課必須修滿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學生課外素質拓展必須達到學校規定的最低學分。
(二)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三)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錄取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九條 學生每門課程的考核資格由任課教師認定,考核前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備案。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核資格,該課程成績記不合格,參加補考。
(一)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的。
(二)曠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教學時數四分之一的。
第十條 課程考核方法針對不同課程的特點采取閉卷、開卷、口試或實際操作等多種形式。
第十一條 成績記載辦法。
(一)成績記載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百分制和五級分制的換算標準是90—100分為優秀(A),80—89分為良好(B),70—79分為中等(C),60—69分為及格(D),60分以下為不及格(E)。
(二)綜合實踐訓練(畢業設計、論文等)成績評定:指導教師對每位學生的綜合實踐訓練報告進行初評,并寫出評語,然后由答辯評分小組按五級制確定其成績。
(三)體育課的成績以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進行綜合評定。對由于身體原因不宜上體育課的學生,學校將依據指定醫院診斷證明,為其安排適當的健身活動,經體育教學部門和二級學院批準,報教務處備案,成績由體育教學部門予以評定。
(四)參加學校各種體育代表隊的學生,經二級學院和體育教學部門批準,報教務處備案,體育課部分項目可免修,成績由體育教學部門會同有關代表隊教練予以評定。
(五)軍事訓練課的考核由軍事教官會同輔導員、班主任根據有關評定辦法和學生參加軍事訓練的實際表現客觀的予以評定。
第十二條 對考試考核中作弊的學生,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一)考試考核首次作弊的,給予記過處分。
(二)第二次考試考核作弊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學生須遵守學校學習和考試考核紀律。考試考核違紀或作弊的,該課程成績以“0”分記,且不準參加正常補考,只有畢業學期一次補考機會,補考不及格,不予畢業。
第十三條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考試考核須持規定的考試證件(身份證、學生證和準考證等)。
第十四條 學生如對本人考試考核成績持異議,可向所在二級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由所在二級學院負責查閱、核準,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三章 緩考與補考
第十五條 學校允許學生在特殊情況下申請緩考。
(一)學生因事、因病不能參加考試考核時,須在考前填寫《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緩考申請表》(見附件2),并附醫院開具的相關證明,由所在二級學院批準后報教務處備案,方可緩考。
(二)緩考學生須參加下學期初學校統一安排的補考,成績按正常考試考核認定,注明緩考字樣;緩考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補考,但可參加畢業學期補考。
第十六條 考試考核不及格者,須參加補考(選修課成績不及格的,學生可根據實際情況重選或改選);補考安排在下學期前兩周內進行。補考不及格的學生,在畢業學期可向所在二級學院申請補考一次。
第十七條 往屆畢業生補考和在校生期末補考時間一致。補考者應提前兩周向所在二級學院申請,并由所在二級學院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章 升級與留級
第十八條 學生學完本學年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準予升級。
第十九條 一學年累計有三門課程經補考仍不及格的,應予留級。體育課、選修課不及格,不計入留級課程門數。
(一)學生因留級,已在讀學年的學費不退還。
(二)學生留級到下一年級,按照下一年級的學費標準收取學費。
第二十條 一學期有二門及以上課程經補考仍不及格的,由二級學院下達《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學業預警通知書》(見附件3),通知學生本人及家長。
第五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學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轉專業。
(一)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療部門診斷證明不適合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繼續學習。
(二)休學后原專業已不再招生。
(三)經學校認定,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高考分數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分數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五)跨學科門類的。
(六)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專升本、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應予退學的。
(八)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在同一城市的。
(九)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專業、轉學的辦理程序。
(一)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需填寫《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調整專業申請表》(見附件4),經所在二級學院和擬轉入二級學院同意并簽署意見,由教務處審核,分管校領導批準,方可生效。
(二)在校生轉學,需要轉學者提出申請,經兩校同意后方可辦理。省內院校之間轉學填寫《廣東省普通高校轉學備案表(本專科生)》(見附件5)一式4份。同時需附學生高考錄取名冊復印件、所在學校已學課程成績單、在校期間表現鑒定書、轉入學校提供的擬轉入專業當年該省錄取最低分學生的錄檢表復印件及轉學理由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轉入、轉出高校的公示出來。以上材料均需一式4份并加蓋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印章。
(三)跨省轉學的,轉出、轉入學校雙方在《廣東省普通高校轉學備案表(本專科生)》上簽署意見,由轉入、轉出高校分別發文報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省教育廳將在規定的時間內在廳網站公布備案結果。同時,對由外省轉入我校,而我校當年在該省沒有投放擬轉入專業招生計劃的,廣東省教育廳將不予以備案。
(四)對經教育廳備案的轉學結果,由我校辦理學生轉學手續。未經備案的,我校將不能辦理轉學手續,學生也不得提前到擬轉入學校就讀。
(五)準予轉學的學生,學校按照教育部學年電子注冊的要求進行學籍異動處理。
第二十四條 轉入我校的學生須修滿我校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學分方可畢業。轉學以前已取得的必修課學分,如果相應課程同于或高于我校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層次,則轉學后學分仍然有效,若低于轉學專業相應課程的層次要求則學分無效,必須重修。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五條 允許學生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指定醫院證明,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三)應征入伍的在校學生,按國家相關規定辦理,學校保留其學籍。入伍離校前填寫《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入伍離校申請表》(見附件6),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因病經學校同意,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休學時間不得超過兩年。退伍學生學籍保留至退役后兩年。
第二十六條 申請休學的學生填寫《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學生休學申請表》(見附件7),因病休學須附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經二級學院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批準,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七條 學生休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的學生應到教務處辦理休學手續,由教務處開具“休學證明”并由學生本人保管,復學時將“休學證明”交回教務處。
(二)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休學學生的戶口不變更。
(三)因病休學的學生,離校療養,病休期間醫療費用按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二十八條 學生因某種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經本人申請,二級學院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分管校領導批準,可保留學籍一年。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學籍。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九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休學的學生,必須在休學期滿的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寄交二級學院。經二級學院、校醫審查同意后,通知學生來校復查。經學校復查確已恢復健康,能堅持正常學習的,方可同意復學。
(二)學生休學期滿,應于開學前憑休學證明和有關證件,向二級學院申請復學并填寫《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復學申請表》(見附件8),經二級學院審查同意,到教務處辦理復學手續。復學的學生原則上隨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如果原專業未招生,由二級學院提出意見,教務處批準,到相近專業學習。大一入伍新生復員后編入當年新生班級,大二入伍學生編入當年大二班級。如果入伍學生復員后不能夠繼續完成學業,學校按自動退學處理。
(三)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應取消學籍。
(四)休學期滿超過兩個月未申請復學者,經二級學院提交情況說明,報教務處審核,分管校領導批準,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由所在二級學院通知其本人。
第七章 退學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退學,取消學籍。
(一)一學年考核成績經補考后不及格課程達到六門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無故逾期兩個月不辦理復學手續的。
(三)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而不準予復學的。
(四)因病需休學而拒不休學,且在一學年內缺課超過該學年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五)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癲癇、麻風等疾病的。
(六)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的。
(七)無故不到校、也不辦理任何手續逾期兩周的。
(八)一學期曠課累計超過50學時(按實際授課時間計算)的學生。
以上予以取消學籍學生名單經二級學院簽署意見,報學生工作管理部門和教務處審核后,由學校發文處理。
第三十一條 退學的學生要填寫《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退學申請表》(見附件9)。經二級學院簽署意見,學生管理部門和教務處審核后,轉呈分管校領導審批后,由學校發文公布。并行文上報廣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退學學生如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二條 學生退學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二)學校在處理退學學生時,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通知學生家長。學生退學后,須在一周內離開學校。
(三)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四)學校可給退學學生核發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的年限發給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學年并取得相應成績)或學習證明。
第八章 考勤與請假
第三十三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活動。學生上課、實習實訓、軍訓等都應考勤。學生因病或特殊事情需短期停課的,可以請假,請假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故不能參加學校活動和日常教學的,必須請假,凡未經請假或超過假期者,一律以曠課論,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時間計算。
(二)曠課按以下規定處理:
學生一學期曠課累計超過10學時以上的,給予警告處分;超過20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超過30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超過40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超過50學時的,給予退學處分并取消學籍。教務處每月負責統計學生曠課情況并將統計結果告知二級學院。學生所有處分均進入學生本人檔案。
(三)考勤由任課教師或集體活動組織者負責檢查、記載。
(四)學生如確有特殊情況可以請假,請假時間在四周以內的,由二級學院審批;超過四周的報教務處審批。學生因病請假應有醫院或校醫的診斷證明。病假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應辦理休學手續。對突發急病等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請假者,應持醫院或校醫診斷證明補辦請假手續。
(五)學生請假期滿的,應向批準單位履行銷假手續。
第九章 畢業和結業
第三十四條 學生畢業時,學校應以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對其作全面鑒定。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合格,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考核成績合格且修滿規定的學分,準予畢業。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結業后兩年內,學生可以向畢業時的二級學院申請回校參加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經考核合格后,可以換發畢業證書。換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換發日期填寫。
第三十八條 結業時間達到兩年以上的,不得參加學校組織的任何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不具備換發畢業證書資格。
第三十九條 對退學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學年并取得相應成績)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四十條 畢業證書遺失不予補發,學校可按有關規定出具學歷證明書。
第十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四十二條 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四十三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將按照規定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校將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的,將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已注冊的,學校將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五條 學歷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需在地級市以上報刊發表遺失聲明),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接受高等職業教育的全日制學生。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從2019年秋學期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