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2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我院在校全日制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二章 資助對象與申請條件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資助的對象為:經貧困認定,并在貧困生檔案庫里有備案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評選當年無通報批評和紀律處分記錄;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團結同學,樂于助人;
4.家庭經濟困難(學校備案的貧困生),生活儉樸。
5.勤奮學習,積極參加學院組織的各項活動。學習態度端正,勤奮、刻苦,成績良好,表現突出。
第三章 資助標準與名額分配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具體標準按下達的文件執行。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的人數,按當年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額度,由學生工作處根據各系的學生人數及貧困生的比例分配名額。
第四章 國家助學金的申請和評審程序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的申請和評審程序:
(一) 符合國家助學金資助申請條件的學生,在學院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系遞交個人書面申請,并提交《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二) 各系學生資助管理小組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和其他情況進行評議,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選名單,并進行5天公示后,將初選名單及有關材料報學生工作處;
(三) 學生工作處匯總審核后,報學院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后,在院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無異議后,再將評審結果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章 助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 學校按月將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第十條 學生應實事求是填寫家庭經濟情況,如發現弄虛作假,以欺騙手段獲得國家助學金者,立即追回并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各系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二條 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同學每學年參加不少于10小時的學校或社會義務活動,由院系統一安排;受助學生本學年必須接受老師和同學的監督。
第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學校督查組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獲得國家助學金資助的同時可參加學校其它獎學金的評選。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