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指導意見》(粵教助函〔2017〕49號)和《廣東省教育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通知》(2019年9月)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資金,不足以支付其在學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配資助名額、安排資助資金的主要依據,作為學校貫徹落實政府各項資助政策和實施學校資助措施的主要參考因素。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自愿申請、客觀公正、統一規范、公開透明”的原則。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自下而上,逐級審核,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認定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由分管學生工作校領導為組長的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和監督學生資助評審(認定)工作。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審核和管理全校的學生資助各項目的評審(認定)工作。
第七條 二級學院成立以分管院領導為組長、學院學生工作人員(輔導員)、學生工作辦公室領導等擔任成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辦公室(認定工作組),負責本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
第八條 二級學院以年級(專業)為單位(或根據學院實際情況,以班級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班主任、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小組,負責本年級(專業)、本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具體工作。認定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年級(專業)、班級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級(專業)、班級總人數的5%。學生代表產生辦法,可由各二級學院通過民主選舉等方式自行制定。
第三章 認定依據和等級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
(一)學生家庭屬于扶貧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戶、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城鎮低收入困難家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含烈士、犧牲軍人親屬)、因公犧牲警察子女,殘聯認定的殘疾人及殘疾子女,工會組織認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子女等。
(二)學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遭受重大突發意外事件。
(三)學生戶籍所在省、市、自治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物價水平。
(四)學生家庭收入和資產狀況。
(五)學生家庭的地域、城鄉因素。
(六)學生家庭上學人數、勞動力情況、父母文化和職業情況、家庭成員身體狀況。
(七)學生上學負擔、生活費支出情況以及學校的收費情況。
(八)學生本人身體狀況等。
第十條 認定等級。
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困難程度,可分為特別困難、比較困難、一般困難3個等級。
特別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學費用。主要指扶貧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戶、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低收入(低保邊緣、低保臨界)困難家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含烈士、犧牲軍人親屬)、因公犧牲警察子女,殘聯認定的殘疾人及殘疾人子女,工會組織認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子女等。
比較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學費用。
一般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學費用。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期)進行一次,原則上新學年(期)開學后一個月內,學校完成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一)告知。學校和二級學院應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家長)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申請表》(簡稱《申請表》);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發放《申請表》,同時發放相關學生資助政策宣傳材料。
(二)學生申請。學生自愿、如實填寫《申請表》,屬建檔立卡貧困戶成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低收入(低保邊緣、低保臨界)家庭成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因公犧牲警察子女、殘疾人、特困職工家庭子女等學生,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送學校核對,復印件由學校存檔備查。
(三)學校認定。(1)新學年開學時,班級、年級(專業)學生認定小組組織回收學生填寫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輔助材料,按照《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分析表》(簡稱“分析表”)進行分析,并對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排序,初步提出本班級、本年級(專業)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2)學院認定工作組負責審核匯總下屬年級(專業)、班級認定小組提出的學生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核準。(3)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負責核準和匯總各學院學生名單,提出全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四)公示。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學院應且只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相關認定等級,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其余一切無關信息,不得涉及。學生和老師如有異議,可通過書面方式向學院認定工作組提出。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書面意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如學生和老師對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書面方式向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提請復議。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應在接到復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如學生和老師提出的訴求情況屬實,應作出調整。
(五)建檔。各學院建立本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并按要求將認定信息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廣東)”。省教育廳匯總各高校提交的申請認定學生名單和數據后,系統將根據學生信息確定困難程度的等級。
第十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期)進行一次,有效期為一學年(期)。新學年(期)開始,學校對所有申請學生再次進行認定。《申請表》和《分析表》應根據實際情況,每年(期)修訂完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一)學生(或監護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或不按規定、不按時間要求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的;
(二)學生(或監護人)提供相關資料不真實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四條 有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二、三列情形的,學校有權取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資格,終止其所獲資助,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二級學院應加強受助學生的誠信教育、感恩教育、勵志教育。
第十六條 二級學院應對已經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的生活及學習狀況進行跟蹤,建立學院信息檔案,采取相應的資助措施,檢查資助效果,做好相關記錄。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二級學院應在認定或資助方面及時作出調整。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與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