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校家庭經濟困難新生資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我省貧困家庭大學新生入學資助工作的通知》(粵府辦明電〔2012〕316號)、《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資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粵財教〔2014〕97號)、《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資助資金實施細則》(2020年版)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考入我校且正常入學的廣東省戶籍全日制家庭經濟困難新生繳納第一學年學費和各地開展新生資助工作發生的相關支出。
第三條 新生資助為一次性資助,從二年級起,按國家的高校學生資助政策對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進行資助。同時,獲得新生學費資助的學生,原則上不同時享受省財政廳設立的其他專項資助。
第二章 經費來源、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 經費來源:學校按規定從提取的學生獎助基金中給予新生資助。新生資助經費不足以支付當年度新生資助需要時,可向上級申請專項資金補助。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專款專用。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用途專款專用,不得用于本辦法規定范圍以外的項目。
(二)公開透明。專項資金應堅持使用管理規范,程序公開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實管理責任,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專項資金依法依規使用。
第三章 資助項目、申請條件和資助標準
第六條 新生資助項目為:新生生活、住宿、學費資助,以及其他困難資助。
第七條 已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可申請新生專項資助金,資助標準視學生具體情況確定。
第八條 學費資助的申請條件和資助標準:
(一)申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5.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6. 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二)資助標準:學費資助用于資助新生繳納第一學年學費,資助標準最高不超過6000元,學費標準低于6000元的,按實際應繳納學費金額進行資助。
第四章 職責分工
第九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安排全校的新生資助專項資金,制定學校專項資金管理和實施辦法,制訂年度工作計劃,協調學生工作處、財務資產處、審計處等部門按各自職能做好相關工作;負責對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工作處)提出的資助建議進行研究和審議。
第十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工作處)具體負責新生資助組織評審工作:
(一)根據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新生資助工作;
(二)指導各二級學院學生資助工作小組按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三)負責對各二級學院申報的材料進行匯總、審核;
(四)提出年度學費資助意見建議上報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
(五)按照規定向省教育廳申請專項資金補助;
(六)做好取消資助資格的申報工作。
第十一條 各二級學院學生資助工作小組嚴格按照評審條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認真細致地做好評審工作。同時對通過學校新生資助審批的新生進行跟蹤,如果出現因各種原因退學的,應及時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工作處)申報取消資助資格并做好資助資金回收工作;將新生資助信息錄入學生資助管理系統;對申請但未獲得資助的學生,應及時告知原因。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二條 班級評議小組根據專項資金的評定條件,對所有申請的學生進行初步評議,提出評議意見上報給學院學生資助工作小組;二級學院學生資助工作小組按要求嚴格評審后,提出初審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工作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工作處)負責對各二級學院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審批并向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匯報。
第十三條 學費資助評審程序:
(一)各二級學院在對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優撫對象子女、農村五保戶子女、城鄉低保家庭子女、少數民族且家庭經濟特殊困難的學生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情況進行全面調查了解的基礎上召開班級評議小組會議,根據專項資金的評定條件,提出資助建議報給二級學院學生資助工作小組。
(二)各二級學院學生資助工作小組按要求嚴格評審后,提出初審名單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工作處)。
(三)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工作處)負責對二級學院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審核,提出學費資助意見建議,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
(四)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研究通過之后將學費資助學生初審名單在校內進行7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評審結果報省教育廳。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新生資助在學校完成評審工作之后10個工作日內發放;超出學校新生專項資金的學費資助在省財政撥付下達至我校之后15個工作日內發放。
第十五條 各二級學院應對新生資助獲得者的資助金使用情況進行管理與監督,確保資助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六條 學生出現下列情況,取消獲得新生資助資格,已確定為資助對象的視情節追回全部或部分已發款項:
1.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2.在校期間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的;
3.違反校規校紀受到行政處分的;
4.不求上進,學習成績不合格者;
5.日常消費超越自身條件過度消費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集體活動或公益勞動的;
7.家庭經濟困難而又不愿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各二級學院可參照本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