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和教師隊伍建設工作,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科學決策,促進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學術發展,營造開放交流的學術氣氛和科研氛圍,努力實現我院廣東省示范性高職院校和國家骨干高職院校的建設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學術委員會)是在院長領導下開展學術咨詢、評議、評審和評定的學術組織。主要審議學院的學科建設、科學研究、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等有關工作中的重要學術事項,為學院的建設提供學術參考意見。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是由學院有關學科的知名專家組成,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秘書長一人。
學院學術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一般為三年。
第四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由院長擔任或由院長提名校內的知名學者、專家擔任。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由院長提名,其他委員由有關方面充分協商后推薦。學院學術委員會人員組成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通過,院長聘任。
第五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每年定期舉行全體會議,主要討論委員會的工作方針、計劃和總結,按照民主決策程序,討論決定重大學術事宜。
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可根據需要召開主任會議,討論和決定學術委員會日常工作。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會議成員由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學院學術委員會秘書長列席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可臨時召開學院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
第六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可根據需要成立若干個專門委員會(或小組),代表學院學術委員會處理相關業務的學術問題。
第七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的辦公室設在科技處。學院學術委員會秘書兼任學院學術委員會辦公室主任,負責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職責
第八條 研究國內外科學發展趨勢和我院的學科發展現狀,咨詢和審議學院的學科建設、科學研究、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等有關工作中的重要學術事項。
第九條 指導和組織全院性的學術活動,推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氛圍,弘揚科學精神。
第十條 對各系部的相應學術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評定院內科學研究成果獎,參與評定院內教學成果獎,評議和向外推薦申報獎勵的教學和科學研究成果。
第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評議擬引進的優秀人才,評議和向校外推薦學院的優秀人才。評議學院擬聘請的名譽教授和顧問教授。
第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對申報國家級教學、科研基金的申請人的學術水平和科研能力進行評審和鑒定。
第十四條 對涉嫌違反學術道德的事件進行調查認定,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 受院長委托,對涉及重要學術問題的其它事項進行論證和咨詢,并提出建設性意見。仲裁學院內部學術方面的爭議。
第四章 委員
第十六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原則上應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有扎實的科學研究基礎,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學術造詣,在學術上有較高的聲望和影響力,有豐富的學術背景以及教學和科研經驗。熟悉所在學科、專業的學術狀況,了解學院的學術發展動態。
第十七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學術思想活躍,學風嚴謹,作風正派,辦事公正,堅持原則,顧全大局,關心支持學院工作。委員并應有較強的議事能力和一定的組織能力。
第十八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由我院專家中遴選。因工作需要,也可從校外遴選、聘任國內外的相關學者、專家擔任。
第十九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要自覺遵守紀律,弘揚科學道德和作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學院提供學院學術委員會必要的經費。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院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黨政聯席會議批準之日起執行,原《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