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暫緩就業畢業生的服務和管理工作,根據《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6年高校畢業生暫緩就業工作及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粵教畢處函[2016]16號)的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辦理暫緩就業的對象及暫緩就業年限。
1、辦理對象:取得我院畢業資格的應屆畢業生。
2、暫緩就業年限:自畢業當年的7月1日起,有效期兩年。
第二條 辦理暫緩就業的工作程序。
1、學生提出書面申請:每年5月1日-31日,學生填寫《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畢業生暫緩就業申請表》,畢業生本人簽字確認,經所在系簽署意見后交就業指導部門。
2、就業指導部門調整就業方案:每年6月1日-9日,就業指導部門通過大學生就業在線系統調整畢業生就業方案,將“正常派遣”改為“申請暫緩就業”并提交系統確認。
3、資格審核:每年6月10日-12日,廣東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以下簡稱“省就業指導中心”)將根據學院上報的畢業生暫緩就業數據進行審核。
4、領取條形碼和暫緩就業協議書:每年6月20日-24日(具體時間安排參照當年省就業指導中心文件要求)。
5、簽訂暫緩就業協議書:每年6月20日-30日,畢業生離校前,須到就業指導部門簽訂并領取暫緩就業協議書。暫緩就業協議書一式三份,畢業生、學院、省就業指導中心各一份;條形碼一式四份,暫緩就業協議書和畢業生檔案各貼一份。
6、檔案移交時間:每年7月11日-7月28日(具體安排參照當年省就業指導中心文件具體要求)。就業指導部門將貼有條形碼的《暫緩就業協議書》原件(一份)與畢業生檔案送交到省就業指導中心。如逾期未送檔案,省就業指導中心將按照暫緩就業未生效的畢業生處理。畢業生檔案要求:《暫緩就業協議書》及檔案要按條形碼后四位數由小到大的順序排列;檔案材料要齊全,密封檔案并在檔案袋正面列明內容清單;
7、如需取消暫緩就業,在學院送檔案到省就業指導中心前,由學院就業指導部門統一到省就業指導中心辦理;在學院送檔案到省就業指導中心后,則由學生本人按照暫緩就業協議中相關條款辦理。
第三條 有關事項。
1、已辦理暫緩就業的畢業生應持由省就業指導中心核發的貼有條形碼的《暫緩就業協議書》原件方可辦理派遣、調檔等相關手續。
2、省就業指導中心未委托任何人才市場辦理人事代理業務,就業指導部門和系部有責任提醒畢業生注意鑒別,避免上當受騙。
3、已辦理暫緩就業的畢業生在暫緩就業期限內,其戶口保留在原所在地,黨團關系保留在原畢業院校。
4、在辦理暫緩就業和檔案管理手續的每一環節必須嚴格按照要求執行,指定專人負責,切實做好我院畢業生暫緩就業工作。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就業指導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