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確保上級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和學校各項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規范學校督查督辦工作和程序,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黨委督促檢查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切實抓好工作落實的意見》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督促檢查工作推動決策部署落實的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學校辦公室(下稱校辦)是學校的督查督辦工作機構,由校辦指定專人負責該項工作。
第三條 督查督辦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分級負責、協作辦理原則。校辦負責督查督辦,牽頭單位負責落實,相關單位協作辦理的工作機制。
(二)明確時限、實事求是原則。從實際出發,明確時限,講求效果,以抓落實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準確把握督查督辦工作要求,及時客觀反映情況問題,不虛報、不瞞報,確保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做到事實清楚、結論準確,處理得當。
(三) 著眼全局、突出重點原則。服務學校發展大局,緊緊圍繞學校中心工作開展督查督辦,著力抓好重大決策、重要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既兼顧全局,又突出重點。
第四條 督查督辦的基本形式為定期督查、專項督查和聯合督查。
(一)定期督查主要針對學校年度重點工作的完成情況,原則上每季度進行一次。
(二)專項督查主要針對上級或學校明確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專項工作,以及各種會議決議、決定和領導批示、交辦的工作,視任務要求不定期進行。
(三)聯合督查督辦主要針對影響重大、涉及面廣、持續時間長的綜合性工作任務,從相關職能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臨時督查小組,不定期進行。
第五條 督查督辦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上級重要來文、領導批示等需要督辦的重要事項;
(二)學校重要發文的貫徹執行情況。重點是年度黨政工作要點、校黨委和校長辦公會做出的重要決定和部署的重要工作等;
(三)學校黨委會、校長辦公會等所做出的決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實情況;
(四) 重大來信、來訪的處理情況;
(五)學校主要領導批示和交辦事項的完成落實情況及其他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六條 督查督辦工作程序
(一)立項登記。對于需要立項督查督辦的事項,校辦及時立項登記,內容包括立項編號、交辦時間、承辦單位(牽頭單位、協辦單位)、督辦事項、辦結時限和工作要求等。對于涉及部門較多的重大事項或綜合性事項,校辦與相關單位溝通協調后,報請學校主要領導審定后正式立項。一般情況應一事一項,重要工作可以一個決策、一個部署為單位進行立項。
(二) 交辦。對立項登記的事項,校辦向承辦單位發出《督查督辦通知單》,把事項交有關單位辦理。對各種會議、來文等已明確承辦單位和辦結時限的事項以及領導批示和交辦的事項等無需立項登記的事項,校辦一般通過電話通知或口頭督辦,不再另發通知單。
(三) 督查催辦。承辦單位接到督辦事項通知后,應按要求認真辦理,并將辦理結果在規定時限內反饋至校辦。為及時了解事項的運行情況和辦理情況,校辦采取通知、發《催辦單》、召開協調會或直接到承辦單位催辦等形式,適時加以催辦查辦。同時,積極協助承辦單位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對辦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做好協調工作。
(四) 辦結審查。校辦收到承辦單位的辦理結果后,認真審查其是否符合交辦時提出的要求,情況是否清楚,工作是否落實。符合要求者,將督辦結果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反饋;對辦理結果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辦單位再次辦理并報告落實情況。
(五)歸檔。督辦事項辦結后,校辦要及時將有關材料按文書檔案管理要求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七條 督辦事項有時限要求的,承辦單位須按規定時限辦理完畢。對辦理周期較長的督查督辦事項,承辦單位應定期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校辦反饋工作進展情況。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按要求辦結的,承辦單位須及時向分管校領導請示,并將相關情況向校辦反饋備案。
第八條 建立通報制度。利用學校辦公自動化平臺或簡報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對辦理情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對落實好的予以表揚,加以推廣;對不足之處,及時指出,督促改進;對落實差的,要進行通報批評。
第九條 學校將各單位督查督辦任務落實辦理情況列入年度考核工作體系,作為其部門和負責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對列入督查督辦事項的工作,承辦單位無正當理由經催辦仍不能按時、按要求完成的,或對交辦的督查督辦事項敷衍推諉的,或反饋的信息及辦理情況嚴重失實、弄虛作假,情節惡劣、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由校辦將相關情況分送學校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組織人事處和紀檢監察審計辦公室,學校將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承辦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第十條 本暫行辦法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