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財務報銷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學校經費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提升財務監督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政府會計制度》以及學校相關財務管理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學校各項經費,包括事業經費、專項經費、科研經費、其他收支、代管經費、政府債券資金、專用基金等。
第三條 學校各項經費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四條 會計人員的職責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并向相關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任何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降低報銷標準,或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
第二章 報銷基本要求
第五條 原始票據的基本要求
(一)發票抬頭為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票據內容不能擅自添加、涂改,合計金額須計算準確,大小寫一致,不得涂改、挖補。發票內容應清晰,應詳細開具品名、數量、單價、金額,貨物較多無法一一列明的,需附上供貨單位出具的購貨清單。
(二)發票或收據上方須印有稅務或財政部門的監制章,發票或收據上須蓋有開票單位的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
(三)發票或收據要求真實、合法、準確和完整。發票的真偽可通過財稅網站進行查詢。
第六條 結算基本要求
(一)列入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的業務必須使用公務卡結算或者辦理銀行轉賬。使用公務卡支付的,報銷時需提供公務卡刷卡憑據。辦理銀行轉賬時需準確提供與發票單位一致的戶名、開戶行、賬號以及款項用途。
(二)報銷單張發票或者同一家單位的多張發票累計超過二百元的須提供加蓋公章的原始明細清單。網上和超市購物,不分金額大小,均須提供打印購物清單(小票)。
(三)經費審批按照《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經費支出(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章 報銷細則
第七條 辦公費:包含日常辦公用紙、筆等。購買辦公用品的發票需載明具體內容、數量及單價,如購物內容較多應提供明細清單并加蓋對方單位公章。網上和超市購買物品的,不分金額大小,在報銷時除提供正式發票和付款憑據外,均須提供打印購物清單(小票)。
第八條 印刷費、圖書購置費:包含圖書資料的購買、打印、復印、版面費和圖書出版費、報刊雜志等。圖書購置的單張發票超過一千元(含)的,須先到圖書館辦理固定資產手續。單張或同一家單位的打印費、復印費等發票金額超過500元(含)的,須提供有效的明細清單(包含打印目錄、單價、份數)并加蓋對方單位公章。版面費可以通過銀行轉賬或自行郵局匯款,取得發票后連同匯款憑證、錄用通知一并到財務處報銷。出版費報銷時需提供出版合同。
第九條 郵電費:包含因業務需要而發生的電話費、校園網絡通訊費、快遞費、郵費等。
第十條 市內差旅費:加油卡充值發票、的士發票和滴滴打車票不予報銷。租車費需提供租車清單(包括租車單位、車牌號、乘車人員名單、目的地和用途等)。私家車公務出行費用報銷按照《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私家車公務出行費用支出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國內差旅費:國內差旅費報銷按照《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經費支出(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出差需乘坐飛機的,在政府采購機票管理網站購買公務機票,網址為:https://www.gpticket.org。
因參加校外會議、培訓的差旅費報銷,凡交納會務費、培訓費的,在有住宿費發票的前提下,可報銷往返兩天的伙食補貼、交通補貼。
第十二條 因公出國(境)費:因公出國(境)費用嚴格執行國家上級有關經費管理規定。出國(境)經費標準參照《因公短期出國培訓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4〕4號)和《因公臨時出國(境)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16號)規定執行。
(一)報銷前需到學院外事辦先行審批,報銷時須提供出國(境)批件、校內審批手續等相關資料;出國(境)旅費報銷必提供行程單、簽證或簽注頁的復印件、蓋有出入境時間章一頁的復印件,通過旅行社等代理購買機票的還應提供機票發票;國外會議注冊費、論文發表費等非固定開支,應提供外方票據、對方邀請函或論文錄用信等;各種報銷憑證必須用中文注明開支內容、日期、數量、金額等,并由經辦人簽字。
(二)因公臨時出國(境)差旅費包括: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和簽證等費用。
1.國際旅費。出國人員在經濟合理的前提下優先選擇由我國航空公司運營的國際航線;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以過境名義變相增加出訪國家和時間。購買非國內航空公司航班機票的,應當以相關有效票據作為報銷憑證,并附經外事部門和財務部門出具審核意見的審批表。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選擇優惠票價,并盡可能購買往返機票。出國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2.國外城市間交通費。出國人員根據出訪任務需要在一個國家城市間往來,應當事先在出國計劃中列明,按照批準的計劃執行,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未列入出國計劃所發生的國外城市間往來費用,不予報銷。
3.住宿費。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住宿,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之內據實報銷。參加國際會議等的出國人員,原則上應當按照住宿費標準執行。如對方組織單位統一安排的酒店超出了住宿費標準的,應由組織方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作為報銷依據,并經外事辦、財務資產處審批,方可報銷。
4.伙食費和公雜費。出國人員伙食費、公雜費可以按規定的標準發給個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數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由外方承擔伙食費和公雜費,出國人員不再領取伙食費和公雜費。
5.出國簽證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注冊費用等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第十三條 設備維修(護)費:包含與工作相關的電腦、辦公設備、實驗設備等的維修(護)費等。憑發票和維修清單等有效票據據實報銷。
第十四條 會議費:指由學校主辦或承辦的各類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等會議。舉辦時應當按照學校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人數、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會議費參照《中山市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中財行〔2017〕40號)執行。報銷時提供發票、會議審批件(文件或合同)、會議簽到表等有效票據。
第十五條 培訓費:指由學校主辦或承辦的培訓,舉辦時應當參照《中山市市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中財行〔2017〕41號)文件要求執行。報銷時提供發票、培訓審批件(文件或合同)、培訓簽到表等有效票據。
第十六條 材料費:指在教學、實驗等過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試劑、藥品、實驗動物等費用。報銷時提供相應的發票和明細清單,試劑、藥品等報銷時需要先辦理入庫手續。
第十七條 測試費、檢測費、加工費、技術服務費、專利代理費、視頻制作費、網站建設費:是指支付給外單位的測試、檢驗、加工、服務等費用。測試、檢測、加工需與對方簽訂合同,或提供相關測試、檢測、加工報告。加工費涉及材料的必須填寫相應的耗材驗收單或設備驗收單后與其他材料一并報銷。技術服務費、專利代理費報銷時須提供明細清單。視頻制作費、網站建設費等的報銷要提供具體的制作名稱、結算(報價)單。
第十八條 業務接待費: 所有業務接待費都須按預算、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公務接待報銷實行一事一結。接待費報銷應當附派出單位公函、《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國內公務接待審批單》和《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公務接待費管理按照學校《關于印發《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中炬職院發〔2019〕43號)的通知執行。
涉外公務接待,按照《關于印發<省直黨政機關外賓接待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行〔2014〕80號)執行。
第十九條 房屋及室外維修(工程)費:
(一)工程造價在一萬元(不含)以下的維修(工程)由總務處憑申請審批資料、竣工驗收單、報銷單等資料辦理付款手續;
(二)工程造價在一萬元(含)至十萬元(含)以下的維修(工程)需由總務處憑申請審批資料(不留保修金);十萬元至三十萬元(含)以下的還需提供中標通知書、合同書、竣工驗收單、審價報告(預留保修金,總務處提供)、建設項目撥款申請審批表、報銷單等資料辦理付款手續。
(三)工程造價三十萬元以上涉及分批支付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進度款工程款付款:總務處應根據合同約定,憑(采購)中標資料、合同復印件、施工進度報表(五十萬元以上項目)、建設項目撥款申請審批表、經辦人及領導簽批的報銷單等資料辦理付款手續;
2.工程尾款支付:總務處應根據合同約定,憑(采購)中標資料、合同復印件、竣工驗收單、審價報告、施工進度報表(五十萬元以上項目)、建設項目撥款申請審批表、經辦人及領導簽批的報銷單等資料辦理付款手續;
(四)保修金支付:總務處按照合同約定負責保修金管理及支付申請,計算并提供結算付款清單;保修期滿后辦理保修金支付申請事宜。質保期內如有返修,發生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學生活動費:學生活動費用于各類學生活動(包括學生黨團活動、素質拓展、科技創新、社團活動、志愿者活動、學生會管理、班級管理、評獎評優、畢業迎新等)相關的經費開支。學生活動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用于與學生活動無關的項目,不得用于宴請、旅游性考察費等。具體使用范圍如下:
(一)宣傳、文印類費用,開展學生活動需要的打印、復印、橫幅制作、海報制作、辦公用品、郵寄費等費用;
(二)開展學生活動需要的場地費、服裝費、道具費、活動器材租用等費用;
(三)專家咨詢及勞務類費用,開展學生活動所邀請專家、學者所支付的專家咨詢費、勞務費等費用,需按照預算和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四)交通類費用,開展學生活動所發生的交通費(一般指市內交通)等;
(五)獎品類費用,院系組織的學生評優評獎的獎品費、證書及制作費用等,獎品類費用一般須在專門的學生活動中列支,不得單獨報銷,報銷時附獎品領取人簽收的發放清單;
(六)差旅類費用,一般指學生參加暑期社會實踐、參加各類比賽等活動產生的費用,報銷時按照《關于印發<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差旅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炬職院〔2018〕68號)執行,提供相關的文件、票據和清單;
(七)報刊雜志費用,面向年級或班級全體學生的報刊雜志訂閱費用及資料費;
(八)開展學生活動必需的其他合理費用。
第二十一條 勞務費:所有勞務費都須按預算、國家規定的標準發放,發放時須提供勞務費發放清單,清單上應有本人簽收、經辦人簽字,報銷單上應有部門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簽字,業務管理職能部門的審批等。
勞務費須直接發放至本人銀行卡。校外人員的勞務費須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計算并代扣代繳勞務費個人所得稅,領款人須如實提供身份證號、銀行卡信息,外籍人士還需提供性別、出生日期、護照號、國籍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購置費: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一千元及以上,能獨立使用,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或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及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無形資產是指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一)申請購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須按有關規定提前辦理備案、請購和招標手續。
(二)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須按相關規定進行驗收并辦理資產登記。
(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報銷須提供發票、采購申請表、合同、驗收報告、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驗收單等資料。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為準確、及時反映學校當年的真實收支情況,各類費用請務必在當年報賬(平時報銷票據原則上不超過2個月),每年12月10日之前必須將當年發生的經濟業務及時到財務辦理報賬手續,原則上不得跨年度報賬。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未涉及的其他事宜,根據國家和學校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財務資產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