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退費管理辦法
為保障學校權益,確保學校辦學資金來源,保證學校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行;同時也為了規范我校學生學雜費退費工作,進一步加強退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發改委(粵價函〔2008〕150號、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服兵役學生退費規定
第一條 服兵役學生的學雜費管理參照粵價函〔2008〕150號文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響應國家號召應征入伍的學生,該學年已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根據本人自愿,學校可全額退還,或留待退役復學后使用。教材費根據學生領用情況實際結算。
第三條 入伍學生退役后復學,其復學后的學費按照復學后所在年級、專業的標準收取,延續該標準到學生畢業止。
第二章 提前結業、經批準轉學、
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學、退學的學生退費規定
第四條 根據《關于完善我省職業技術教育收費管理政策的通知》(粵價函〔2008〕150號),提前結業、經批準轉學、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學、退學的學生,所繳學費、住宿費按學生實際在校時間計算清退。學費、住宿費清退標準=每學年學費、住宿費標準÷10個月×(10-學生實際在校月數),在校時間未滿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
第五條 私自離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規定被學校開除學籍或因觸犯刑律不能繼續學習的,所繳學費、住宿費不予清退。
第六條 教材費按實際收支結算,多退少補。
第七條 離校時間以學校下發的批準離校文件的發文日期為準,批準轉學時間以學校下發的批準轉學文件的發文日期為準。
第三章 休學與復學的規定
第八條 學生因故休學后復學者,其收費按復學后所在年級、專業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四章 繳費注冊未入讀的學生退費規定
第九條 根據粵價函〔2008〕150號文有關規定:學生注冊繳費后未入讀的,退還所繳學費、住宿費的90%。
第十條 入讀時間從正式上課(含軍訓)之日計起。
第五章 學生退費辦理程序
第十一條 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辦理完成相關手續,并填寫“退費申請書”。財務資產處憑教務處、學生工作處簽批的“退、休學申請表”、“學生參軍入伍通知”,審核相關資料,向上級財政部門申請辦理非稅收入退費。
第十二條 繼續教育學院做為成教學費的執收部門,負責收集成教學生的退費資料、財務資產處審核后向上級財政部門申請辦理非稅收入退費。
第十三條 學生申請退費,必須交回原繳費的財政收據(非稅收入電子票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學歷教育學生。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本辦法由財務資產處負責解釋。
附件:退費申請書
退 費 申 請 書
申請人姓名: 聯系電話: _ _
身份證號碼:___ _
申請退款金額:_____元____
原繳款金額: 元_ 繳款日期: 年 月 日
繳款通知書號碼:_______
非稅收入票據號碼:_________
申請事由: _________
上述退款請劃入以下賬戶:
開戶行:________
賬 號:_ _
戶 名:______
(申請人承諾上述資料均為真實,如有虛假將承擔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