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培養其自立自強的精神,增強其實踐能力,進一步做好我院勤工助學工作,根據教育部、財政部制定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勤工助學活動一般以校內為主,包括協助管理、后勤服務等崗位。可適當延伸社會崗位,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規定,又不影響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進行,學生個人不得擅自從事經商活動。
第二章 申請資格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條 能自覺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工作崗位要求;
第五條 身體健康、誠實守信、品德良好、成績合格,無違法、違紀現象;
第六條 能吃苦耐勞,有較強的責任心,能完成規定的勤工助學任務;
第七條 能勝任工作,服從學院、用工部門工作安排。
第三章 工作原則
第八條 堅持“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四章 申請流程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學生根據自己的興趣選擇勤工助學崗位,填寫《勤工助學申請表》后,先到各系輔導員進行審核、備案,各系需對學生的貧困程度進行核實并在申請表里加以說明,同時填寫本系意見。應聘學生持已核實通過的《勤工助學申請表》到各用工部門找負責老師進行應聘,各部門根據實際分配名額進行擇優錄取,并建立適當候補資料庫。用工部門將本部門錄用學生的申請表送交學生處審批,審批通過后,學生處將本學年勤工助學學生名單公布,并組織對新招聘錄用學生進行崗前基本知識培訓。
第五章 培訓考核
弟十條 各用工部門負責對本部門勤工助學學生的各項工作,對上崗學生進行具體工作培訓,要做好每位勤工助學學生的考勤和管理工作,每月月底將考勤、考核結果報至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照我院勤工助學固定崗位酬金標準計發,用打卡的方式將酬金發放給學生。
第六章 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學生處全面負責組織管理和實施,學院各有關部門應積極給予協助和配合。
第十二條 各用工部門應配備老師專門負責管理勤工助學學生,共同配合學生處組織和管理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及對學生進行考核評定。
第七章 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學生處應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并積極主動、吸收和引導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以使他們通過勞動取得相應的報酬,解決其上學經費,順利完成學業。
第十四條 學生應以學習為主,參加勤工助學必須限于課余時間和節假日,不能因參加勤工助學而曠課,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凡學習成績較差,有不及格科目的學生,須停止參加校內各種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五條 嚴禁學生個人以勤工助學為名,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經商活動;嚴禁擅自在校園內擺買、張貼廣告;嚴禁在宿舍內經銷商品。一經發現,將酌情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 凡違反本規定的學生,將按《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教育和懲處。
第十七條 學生處建立勤工助學工作檔案,實行對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進行評定。成績優異的,給予獎勵,并按學生綜合測評辦法有關規定給予加分。
第十八條 根據粵高教基[1995]39號文的精神,學院設立解困助學基金。主要用于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勞動報酬和根據學生的困難程度給予一定的扶助。基金專款專用,收支統一由院學生處按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其解釋權歸學生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