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教育政策及法規,鼓勵學生奮發向上,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屬我院全日制學生均有資格享受獎學金。
第三條 獎學金主要在大一、大二年級評定,畢業班通過“優秀畢業生”評選方式進行榮譽或物質獎勵。
第四條 獎學金的名額為學生總數的12%,獎學金分三個等級:一等獎學金每人每年2000元,二等獎學金每人每年1000元,三等獎學金每人每年500元;一、二、三等獎人數分別為總獲獎人數的10%、30%、60%。
第五條 本條例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起執行,以前與此相抵觸的相關制度同時廢止。
第二章 獎學金評定條件
第六條 參評學生在評定獎學金當年不得有不及格的科目。
第七條 凡受學院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處分的當年不能參與獎學金的評定。
第八條 具體條件分大一、大二兩個年級分別設定。
第九條 大一年級的評定條件為:由學業課程分和思想品德分兩部份構成,其中學業課程占90%,思想品德占10%。
第十條 大二年級的評定條件為:由學業課程分、學業獎勵分和思想品德分三部分構成,比率分別為80%、10%、10%。
第十一條 學業課程分的計算公式為:
本人學年課程總分/年級或專業學年最高總分×100×(大一乘以0.9,大二乘以0.8)
第十二條 大二的學業獎勵分的計算公式為:
本人的獎勵總分/年級或專業最高獎勵總分×100×0.1。
注:在大一年級所獲得的學業獎勵分在大二年級評獎學金時一并計算。
學業獎勵分的使用條件和標準如下:
(一)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刊物(有CN或ISSN等級號)上發表專業學術論文者,每篇按市級、省級、國家級(核心、權威刊物)分別加6分、8分、12分,專科學院學報、本科學院學報分別按市級和省級標準加分;專業學術論文被市級、省級、全國性的國際性學術會議采用者,每篇分別加5分、6分、7分。同一篇論文被多家刊物轉載或多次學術會議采用,在按最高等級刊物的標準記分,同一論文為多人合作者,按第一作者得分高于其他原則進行分配。凡需要加分的學術論文,必須提供登載刊物原件或學術會議信函,并經有關專家鑒定文章的性質和級別。
(二)在英語達標統考中,英語應用能力B級85以上者加2分,過級者加1分;A級85以上者加4分,過級者加3分;通過大學英語三級考試者加4分;四級考試者85以上者加6分,過級者加5分;能過六級英語考試者加7分。
(三)計算機統考過一級(計算機專業除外)者加3分,考過二級者加5分。(信息系可根據本系實際進行調整)
(四)在各項職業技能考核中,通過考核者,各系可根據本系實際按等級分別加5-15分。
(五)在實習實踐中獲得優秀或其它榮譽稱號的各系可根據實際加5—8分。
第十三條 學生品德分暫按《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綜合素質測評辦法》(中火職院學(2005)13號)中的第二章執行。
第十四條 在獲得獎學金的同時頒發榮譽證書。
第三章 獎學金評定程序
第十五條 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
第十六條 學生處負責制定和修改有關獎學金方面的管理辦法,掌握和協調全院獎學金的發放情況,審批獎學金獲得者及其等級和標準。
第十七條 獎學金申報、評定程序為:
(一)學生自行.填寫“學生獎學金申報表”
(二)班委對“學生獎學金申報表”進行初審并簽署意見
(三)各系對“學生獎學金申報表”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
(四)學院獎學金評定小組對申報者進行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