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19號)文件精神及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做好高校本專科國家獎助學金工作的通知,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我校全日制在校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章 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對象和申請條件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對象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第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6.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評審學年度學習成績排名不得低于前50%,思想品德評定為良好以上;
第三章 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標準、名額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名額由學生工作處按當年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名額和各二級學院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人數及具體情況來綜合平衡核算分配。
第六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章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申請和評審程序
第七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實行等額評審。
第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申請和評審程序:
1. 符合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申請條件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二級學院提出個人書面申請,并提交《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班主任或輔導員需向學院提供申請學生上學年綜合表現書面鑒定并簽署意見;
2.各二級學院學生資助評審小組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和其他情況進行綜合評議,評定初選名單,并進行3天公示后,將初選名單及有關材料報學生工作處;
3.學生工作處匯總審核,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研究通過后,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再將評審結果報省教育廳審批。
第五章 國家勵志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十條 學生應實事求是填寫家庭經濟情況,如發現弄虛作假,以欺騙手段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者,立即追回并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設立國家勵志獎學金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大學生的關懷和重視,為堅持評審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公示制,在正式確定獲資助學生名單之前,將評審合格學生名單向全校師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風,杜絕弄虛作假。
第十二條 各二級學院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工作,確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于獎勵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的規定,對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為獎勵表現突出的學生,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同時參加并獲得學校其它獎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