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1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與申請條件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資助的對象為:通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的全日制學生。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6.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第三章 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與名額分配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國家助學金按照當年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等級分檔發放,資助標準為2000-4000元/人/年,具體標準按下達的文件執行。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的名額由學生工作處按照上級下撥的國家助學金經費額度,結合各二級學院入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貧困等級、人數來綜合平衡核算分配。
第四章 國家助學金的申請和評審程序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的申請和評審程序:
1. 符合國家助學金資助申請條件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二級學院遞交個人書面申請,并提交《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2.各二級學院學生資助評審小組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和其他情況進行綜合評議,評定初選名單,并進行3天公示后,將初選名單及有關材料報學生工作處;
3.學生工作處匯總審核后,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再將評審結果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章 國家助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 學校根據上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要求直接發放國家助學金至受助學生。
第九條 學生應實事求是填寫家庭經濟情況,如發現弄虛作假,以欺騙手段獲得國家助學金者,立即追回并嚴肅處理。
第十條 各二級學院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在同一學年里,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學校其它獎助學金的評選。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