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建立競爭和激勵機制,鼓勵大學生在校期間刻苦學習,奮發創新,成為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學生干部包括:擔任各級學生干部(含校、系、班干部及學生社團聯合會主要負責人)時間滿一年以上。
第三條 優秀學生干部評選比例為各級學生干部的15%,擔任多個職務的學生干部以擔任最高職務為準;各級學生干部的參考名額,班級學生干部為每班8名,系級學生干部為每個系100名。
第二章 評審條件
第四條 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良好的道德修養,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模范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自覺維護社會和學校的安定團結。
第五條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自覺履行大學生在校期間應盡的義務;品行端正,以身作則,表率作用強,學生威信高,未受過任何違紀處理和行政處分。
第六條 工作積極,以身作則,熱愛集體,顧全大局,堅持原則,樂于奉獻,大膽創新,有顯著實績。
第七條 能正確處理好學習與工作的關系,學風嚴謹,評選年度內學業成績單科無不及格現象。
第八條 綜合測評分在本班的前30%之內。
第九條 凡出現如下行為表現之一者,取消其當年評優資格:
(一)因違反國家法律被公安機關拘審者;
(二)因違反校規校紀受黨、團和學校、學院行政處分者;
(三)在綜合測評和評獎評先等方面存在弄虛作假等嚴重不誠信行為者;
(四)學業單科成績存在不及格情況;
(五)違反學校相關收費制度,無故拖欠費用者;
(六)有其它錯誤行為并造成嚴重影響,經學校討論不予評獎者。
第三章 評審方法
第十條 采取下級民主評議與上級考評相結合的評審方法。
(一)下級民主評議實施方法:由輔導員、班干部、學生代表組成的評議小組,提出候選人,并廣泛征求全體同學意見后上報學生處,經公示無異議后報學院領導小組審批確定。
(二)上級考評實施方法:學院成立優秀畢業生及優秀學生干部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或指導學院優秀學生干部評選工作;評選小組由主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學生處、教務處及相關部門領導組成。
第十一條 評審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每學年評選一次。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學院評優主管部門為學生處。
第十三條 本規定從公布日起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