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在我院團員青年和各級團組織中樹立學習、工作等方面的榜樣,發揮表彰獎勵的重要激勵作用,推動共青團和青年工作發展,促進團員青年健康成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優秀團員分為系“優秀團員”和院“優秀團員”。優秀團干分為系“優秀團干”和院“優秀團干”。
第三條優秀團員、優秀團干部每年5月份評選一次。
第二章 評選標準
第四條 優秀團員評選標準: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具有堅定的社會主義信念,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風貌,積極參加青年志愿者活動。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校規校紀,講文明有禮貌,團結同學,關心熱愛集體,愛護公物,艱苦樸素,勇于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弘揚正氣,敢于同不良現象作斗爭。
(三)學習態度端正,學習目的明確,熱愛本專業,學習刻苦認真、成績優良,本學年學習成績排名在本班前30%以內,不及格的科目不得超過兩門以上(含兩門)。
(四)積極參加團的各項活動,能出色地完成團組織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五條 優秀團干除具備優秀團員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共青團工作,對自己高標準、嚴要求,政治堅定,素質全面,作風過硬。
(二)工作認真負責,積極主動,有較強的工作能力,熱心為團員青年服務,有強烈的事業心和勇于奉獻的精神,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盡職盡責,開展工作方法得當,成績突出。
(三)嚴于律己,作風正派,為人誠實,在學習、工作、生活等各方面起表率作用。有較高的群眾威信和堅實的群眾基礎。
(四)從事團干部工作半年以上。
第三章 評定規則
第六條 優秀團員的評定,根據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各支委會根據每個團員在本學年的具體表現,參照優秀團員評選標準,向支部大會提出候選人,經支部大會選舉,報團總支審查,由院團委審批,并予以公布、表彰。
第七條 優秀團干的評定由團總支參照優秀團干評審標準,經全委會議討論,綜合考核評定向團委推薦,由院團委審批,并予以公布、表彰。
第八條 團員參加特殊活動,為學院爭得名譽或作出特殊成績經團委討論通過,可直接授予優秀團員榮譽稱號。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各項表彰獎勵結果均存入學生檔案,并作為團組織向黨組織推薦入黨培養對象和有關人選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每次表彰獎勵結束后,院團委要采取展板、通報等形式廣泛宣傳先進,發揮表彰獎勵的示范、引導作用。
第十一條 本規定從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起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解釋權在學生處(院團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