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院學生赴境外、港澳臺進行交流學習的管理工作,推進我院對外教育的交流和合作,根據雙方簽署的協議書內容,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交流培養形式
第一條 依據我院與境外、港澳臺各院校簽署的合作與交流協議,我院以自費公派形式派專科學生前往交流學習,通稱交流生。
第二條 交流生在交流學習期間,其學籍不變。
第二章 派出交換生的選拔和管理
第三條 交流生選拔的基本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具有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品德優良,綜合素質較高,遵紀守法,無違規違紀記錄。
二、身心健康,能夠圓滿完成交流期間的學習任務。
三、專業思想牢固,學習成績優良,具有較強的學習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四、人際交流、溝通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較強,具有一定專長者優先考慮。
第四條 選拔交流生的程序
一、交流生一般從我院相關專業的中國大陸學生中進行選拔。
二、學生處統籌交流生選撥工作,學院各教學單位宣傳組織學生報名。
三、學生自愿報名,填寫《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赴境外、港澳臺高校交流學習項目申請表》(附成績單,赴境外、港澳臺高校交流學習學生家長需知,個人簡歷),各系須本著“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根據選拔條件對報名學生進行綜合評定,并將初選結果和有關材料報學生處備案。
四、學生處組織有關部門對上報名單進行審核后,報校領導審批。
五、確定交流生名單后,學生處將協助各系組織學生填寫境外、港澳臺院校所需材料,交由相關部門辦理出境。
第五條 學生管理
一、在交流學習期間學生所在教學單位繼續承擔對交流生的管理職責。教學單位定期了解、跟蹤交流生的思想動態及其學習情況并隨時給予指導,加強對交流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督促他們按時返校。
二、交流生在交流學習期間必須遵守當地法律及對方學校的校紀校規,接受對方學校的管理,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損國家尊嚴的事情。
三、交流生在交流學習期間必須遵守我國及學院相關規定。如遇關系到學院和國家利益及聲譽的大事,應及時向學院(學生輔導員)報告。
四、交流生在交流學習期滿后應按時回校,不得擅自延長或轉往其它國家或地區,違反者作開除學籍處理。
五、交流生如在交流學習期間因故必須中途終止學習計劃,須事先向雙方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提前返校。
六、返校后,交流生應立即到所在教學單位報到。
七、交流生如在對方學校、地區觸犯校規、法律并受到處罰,回校后將視具體情況給予相應處罰,觸犯法律者將交由相關司法部門處理。
第六條 學習費用
我院學生赴境外、港澳臺交流費用根據雙方協議規定繳納。費用包括了往返交通費、保險費、簽證費、管理費、學雜費、住宿費等。
學生赴境外、港澳臺交流期間,可以相應地減免在本校的學費和住宿費。
第三章 附則
第九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