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學生赴境外大學學習的管理,規范學生在境外學習獲得的課程學分及成績的認定及轉換,特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1、鼓勵學生積極參與境外大學學習項目;
2、統籌境內外培養環節,實現一體化人才培養;
3、促進學生在境外大學學習期間,珍惜學習機會,努力提高學習成績;
4、根據不同國家、地區大學在課程安排、學習方式、學分計算及學習成績評定上的不同,采用相對科學合理、公平的課程認定方式。
二、學習要求
1、赴境外學習的專業應與所學的專業相同或相近,同時學生應具備所在國家、地區的語言基礎。
2、根據境外大學短期學習交流項目的具體要求,學生可于第3-5學期赴境外學習,申請按期畢業的三年級學生其在境外學習的安排及其他相關事宜均應以不影響學院畢業安排為前提。
3、學生境外大學修讀課程數量原則上每學期不少于4門。
4、為促進學生在境外學校學習期間合理安排課程學習計劃,保證學習質量,學生所在的專業應指定教師指導學生參照專業人才培養方案選修境外學習之外的課程。學生在境外學習期間按照學院課程教學標準自主學習教學內容,回校參加統一的考試合格后,可獲得相關課程學分。
三、課程認定
1、學生應于回校后一個月內辦理課程認定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2、原則上,學生在境外所學課程與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上的專業必修或選修課相同或相近的,學生所在教學系可直接按人才培養方案上的同類課程認定;若為其它學院開設的基礎課程,則需開課部門予以認定;在學生所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沒有列出,但經學院認定確為應學習的專業課程,可以認定為專業選修課;除以上情況,其他課程均認定為全院選修課。學生應修的“兩課”、應用基礎課和素質課以及畢業綜合實踐等課程學分必須在學院獲得。
3、申請課程認定的學生,需填寫《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境外學習學分認定表》(一式兩份),并附境外學校出具的成績單等證明材料(應包含課程名稱、修讀學時、學分、成績等信息)。
4、經派出部門審核學生出境批復手續和境外成績單后,由所在教學系提出認定意見,教務處審核批準。
四、成績轉換及登記
1、由于不同學校的學期時間長短差異,學生在境外學習獲得的課程學分采用以學時換算學分的辦法計算,原則上16學時對應1學分。
2、學生在境外學習獲得的成績,采用百分制,則按實際分數登錄;如果采用等級分,則按照等級分換算為學院百分制成績的辦法實施,具體內容為:A+=100,A=95,A-=90,B+=89,B=85,B-=80,C+=79,C=75,C-=70,D+=69,D=65,D-=60,F+=50,F=40;其他形式的成績由教務處審核確定。
3、學生境外學習所修課程經審核認定后,根據實際的課程名稱和成績錄入教務系統。
五、其它
1、未經學院事先審批,自主到境外學校或境外其它機構學習、實習的,不予認定。
2、申請認定的課程學分和成績,必須為境外大學出具正式成績單的學分和成績,其它形式的學分和成績,學院不予認定。
3、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