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高校教師履職履責行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弘揚新時代高校教師道德風尚,努力建設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高校教師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及《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本辦法的指導思想為: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習近平關于教育的重要論述為指南,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教育教學規律及學校實際,規范學校教育教學活動,保證學校教學管理和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
第二章 教學事故相關定義
第三條 教學事故是指單位(職能部門)或個人(任課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教學服務人員)在教學活動、教學管理或教學保障工作過程中,因實施了違反教學規程、崗位職責、教學管理規章及教學保障或安全規則等規定的行為,在所承擔的教學活動中出現工作失誤,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正常教學秩序、教學進程或教學質量,并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或事件。
第四條 教學是指教師把知識、技能傳授給學生的過程中,圍繞學生學習活動的各個環節開展的活動、組織及其管理等行為,包括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活動。
第三章 教學事故的分類與等級
第五條 依據教學與管理等不同環節,教學事故分為四類:
(一)教學類(包括理論性教學和實踐性教學各環節);
(二)考試與成績管理類(含補考、重修、實踐成績);
(三)教學管理類;
(四)教學保障類。
第六條 根據性質和所造成的影響程度不同,教學事故分四個級別:
(一)重大教學事故(Ⅰ級),是指因主觀因素造成的嚴重影響教學秩序,有嚴重后果、影響惡劣的行為或事件。
(二)嚴重教學事故(Ⅱ級),是指重大失誤造成的嚴重影響教學秩序,有較嚴重后果的行為或事件。
(三)一般教學事故(Ⅲ級),是指工作失誤或其它因素造成的影響教學秩序,有不良后果的行為或事件。
(四)輕微教學事故(Ⅳ級),是指工作完成不及時、方式方法不恰當或言行不當等,產生負面影響的行為或事件。
第七條 教學事故的分類與級別詳表(附表一)。對本辦法未列舉的教學事故,可依據最相似的原則,按事故認定程序,參照本辦法有關條款給予相應認定與處理。
第八條 教學事故的認定和處理應遵循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按規定程序,客觀準確地對教學事故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九條 教學事故以實際產生的不良影響和后果作為認定依據,處理須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按照規定程序流程,調查認證充分,處理公平合理。
第四章 教學事故的認定及處理的組織機構
第十條 為加強對學校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學校成立“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分管教學的副校長擔任組長,成員由學校人事處、教務處、學生處和工會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教學事故當事人所在單位負責人參加。
第十一條 領導小組下設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教務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人事處負責按認定結果給予相應處理和處分。二級學院(教學部)及相關部門成立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工作小組,由教學單位主管教學的院長或單位負責人擔任組長,具體負責本院(部)教學事故的初步認定與上報。
第十二條 學校成立教職工申訴處理部門,負責對教學事故的申訴和復議。
第五章 教學事故的認定與審核
第十三條 教學事故的處理原則:
(一)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教育為目的原則。
(二)堅持舉報必查、確認必究的原則。
(三)個人負責原則,不能以部門或集體代替責任人。
(四)充分給予當事人陳述、說明原因的機會。
第十四條 發生教學事故后,事故責任人、發現人或知情人應及時向所在部門或教務處反映情況。接到報告后,事故責任人所在單位依據本規定,首先進行調查取證,對事故的責任進行材料整理,對事故級別和責任人提出初步認定建議,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教學事故認定處理表》(并附事故責任人的相關說明或證據材料)交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工作辦公室審核,辦公室提出認定及處理意見,報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將認定及處理意見書面通知事故責任人及其所在單位。其中Ⅰ級重大教學事故和Ⅱ級嚴重教學事故,由領導小組提出處理意見,報校長辦公會討論核定。
第十五條 教學事故發生后,教學事故實行督察和舉報制度。主管部門接到教學事故報告后,應盡快責成相關人員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防止事態發展;采取放任態度造成嚴重后果者,將追究有關人員相應的責任。對已發生教學事故而故意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時間者,一經查實,按教學事故追究相關單位的管理責任。
第六章 教學事故的處理與處分
第十六條 教學事故一經核定,視事故級別和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對于輕微教學事故(Ⅳ級),主要是進行約談、批評,取消事故責任人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二)對于一般教學事故(Ⅲ級),在事故責任人所在單位內通報批評,事故責任人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開檢討,取消其當年度評優評先資格,當月績效工資核發90%;
(三)對嚴重教學事故(Ⅱ級)責任者,給予全校通報批評,年終考核只能評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當年度績效工資核發85%,兩年內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四)對重大教學事故(Ⅰ級)責任者,給予全校通報批評,年終考核評為“不合格”,當年度績效工資核發60%,視情節至少三年內不得參加職稱評審。情節特別嚴重者,學校給予相應的黨政紀律處分或解聘,由學校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對一年內累計發生三次輕微教學事故(Ⅳ級)的責任者,按一次一般教學事故(Ⅲ級)處理;對一年內累計發生三次一般教學事故(Ⅲ級)的責任者,按一次嚴重教學事故(Ⅱ級)處理;對一年內累計發生兩次嚴重教學事故(Ⅱ級)的責任者,按一次重大教學事故(Ⅰ級)處理。
第十八條 教學事故的認定和處理結果書面通知事故責任人,并交學校人事處執行并備案。
第十九條 教學事故的認定和處理結果作為學校對教職員工考核獎懲、職稱評聘、職務晉升、崗位評聘、績效工資、年終獎勵等方面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教學事故的認定與處理的時效期為三年(違反3.1、3.2等事故類型除外),教師調離本校或退休后不再追究。
第七章 教學事故的申訴與復議
第二十一條 事故責任人對事故認定與處理有不同意見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校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逾期視為放棄申訴。申訴及復議期間,按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議結果作為最后處理意見。
第二十二條 教學事故申訴程序:
(一)依據書面處理通知,由事故責任人向校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二)校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指定調查小組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并做出認定與處理意見,報校長辦公會議審定。
(三)復議結果由校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書面通知事故責任人,由人事處執行復議決定。
第八章 適用范圍和解釋權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校各種類型教學工作及其相關的教學與管理活動,實施對象包括各教學單位教職員工、各職能部門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
2020年8月
附表一
教學事故分類與級別
1、教學類(包括實踐性教學環節與論文)
序號 | 事 故 | 級別 |
1.1 | 在教學、實驗、實習、輔導、答疑等教學環節、教學過程中,嚴重違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或出現違背教師基本職業道德規范等方面的言論和行為,直接影響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或在學生中造成惡劣影響 | Ⅰ |
1.2 | 侮辱或體罰學生,使學生身心受到傷害,并造成嚴重后果 | Ⅰ |
因不當言論或行為使學生身心受到傷害,造成不良影響 | Ⅱ |
1.3 | 鼓動或組織學生罷課 | Ⅰ |
1.4 | 并非突發事件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停課、缺課、遲到1節(含)課以上 | Ⅰ |
停課、缺課、遲到20分鐘以上 | Ⅱ |
遲到或提前下課或中途離崗5-20分鐘 | Ⅲ |
遲到或提前下課或中途離崗5分鐘以內 | Ⅳ |
1.5 | 因教師錯誤指導或擅離崗位等工作失誤,造成財產損失超過10000元以上或學生受重傷必須就醫者 | Ⅰ |
財產損失2000-10000元或學生受輕傷 | Ⅱ |
財產損失2000元以下 | Ⅲ |
1.6 | 擅自變更主講教師或請不具有該課程任教資格的人代課 | Ⅱ |
1.7 | 未經開課學院及教務處審核同意,舍棄該課程大綱規定教學內容 | Ⅰ |
未經開課學院及教務處審核同意,舍棄該課程大綱規定教學內容(按課時計)達三分之一及以上 | Ⅱ |
舍棄該課程大綱規定教學內容(按課時計)達四分之一 | Ⅲ |
舍棄該課程大綱規定教學內容(按課時計)達五分之一 | Ⅳ |
1.8 | 教師在課堂教學中,使用手機等通訊設備做與教學無關的事情,干擾和影響正常教學活動 | Ⅲ |
1.9 | 非場所、教學設施等特殊或緊急的原因,未經教學管理部門同意,擅自變動上課(含考試)時間、地點或任意分班、合班上課 | Ⅲ |
1.10 | 因實驗實訓人員主觀原因未按要求做好實驗/實習準備,導致教學活動無法按計劃進行 | Ⅰ |
因實驗實訓人員主觀原因未按要求充分做好實驗/實習準備,導致教學活動無法順利進行,造成較大影響 | Ⅱ |
因實驗實訓人員主觀原因未按要求充分做好實驗/實習準備,導致教學活動受到明顯影響 | Ⅲ |
1.11 | 在本科畢業設計(論文)指導或答辯過程中,未按規定程序或要求進行,造成不良影響 | Ⅲ |
1.12 | 未經教務處審核同意,擅自更改人才培養方案或開課計劃達30%及以上 | Ⅱ |
未經教務處審核同意,擅自更改人才培養方案或開課計劃不足30% | Ⅲ |
2、考試與成績(含補考、重修考試和論文成績)管理類
序號 | 事 故 | 級別 |
2.1 | 任課教師及其他人員考前在試卷命題、保管、印刷、傳遞過程中故意泄露試題或故意變相泄露試題 | Ⅰ |
任課教師及其他人員考前在試卷命題、保管、印刷、傳遞過程中因工作失誤造成泄露試題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 | Ⅱ |
任課教師及其他人員考前未及時完成試卷命題、印刷、傳遞,造成考試延誤 | Ⅲ |
2.2 | 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或協助考生作弊 | Ⅰ |
2.3 | 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 | Ⅰ |
2.4 | 教師評卷徇私舞弊故意提高或壓低學生考試成績,或擅自更改學生分數,并造成惡劣影響 | Ⅰ |
2.5 | 教師或工作人員丟失學生答卷,導致一個班以上的學生沒有成績或需要重考 | Ⅱ |
教師或工作人員丟失學生答卷,導致學生五人及以上無成績 | Ⅲ |
教師或工作人員丟失學生答卷,導致學生四人以下無成績 | Ⅳ |
2.6 | 任課教師未及時提交考試安排,擅自安排考試時間 | Ⅳ |
2.7 | 試卷命題不及時,致使考試無法進行或延期進行 | Ⅱ |
2.8 | 試題有嚴重錯誤未能提前發現,造成考試延誤或中斷或失效 | Ⅱ |
| 試卷抽查,閱卷教師不按評分標準閱卷,試卷批閱錯誤率≥15% | Ⅰ |
| 試卷抽查,閱卷教師不按評分標準閱卷,10%≤試卷批閱錯誤率<15% | Ⅱ |
2.9 | 對學生學習成績評定或成績登記失誤,產生較大影響,使學生成績差錯率在30%及以上 | Ⅱ |
成績評定或錄入有差錯,差錯率在10%及以上 | Ⅲ |
成績評定或錄入有差錯,但差錯率不足10% | Ⅳ |
2.10 | 監考人員無故缺席監考或遲到一節課及以上或中途擅自離崗一節課及以上 | Ⅱ |
遲到或擅自離崗10分鐘及以上;或監考失職,發現作弊未及時糾正和處理;或使得學生作弊難以認定 | Ⅲ |
2.11 | 教師或工作人員丟失個別學生答卷,導致其沒有成績 | Ⅲ |
2.12 | 超過規定時間一周及以上未報送成績 | Ⅲ |
2.13 | 因教師指導的原因導致學生不能按時完成畢業設計(論文),或學生畢業設計(論文)質量較差 | Ⅲ |
3、教學管理類
序號 | 事 故 | 級別 |
3.1 | 有意出具與事實不符的學歷、學籍、成績等各類證書、證明 | Ⅰ |
3.2 | 私自更改或偽造學生成績檔案 | Ⅰ |
3.3 | 教學管理人員丟失學生原始成績,并造成嚴重后果 | Ⅰ |
3.4 | 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本單位所發生的重大教學事故有意隱瞞不報,并造成嚴重影響 | Ⅰ |
3.5 | 丟失成批教學文件或教學檔案,造成嚴重后果 | Ⅰ |
未按規定時間上報教學有關材料,對學校或學生產生不良影響 | Ⅱ |
經催促兩次后仍未及時提交教學資料但未造成影響 | Ⅳ |
3.6 | 未經主管部門審批,擅自變更教學計劃 | Ⅱ |
3.7 | 沒有充分理由拒絕學院(部)、學科安排的教學任務或教研活動 | Ⅲ |
3.8 | 對試題審查不嚴,出現重復卷等致使考試不公或造成影響的 | Ⅲ |
3.9 | 漏報、遲報、錯報教材,導致開課一周后學生沒有教材且未能及時解決 | Ⅲ |
3.10 | 試卷保管不當,導致試卷丟失 | Ⅲ |
3.11 | 教師已事前請假,而學生未及時得到通知,致使學生空等15分鐘以上 | Ⅲ |
4、教學保障類
序號 | 事 故 | 級別 |
4.1 | 因校內各種原因造成停電、停水而導致全校性上課、實驗、實習等教學活動中斷,有關責任人未能在10分鐘內響應,進行現場處理 | Ⅰ |
4.2 | 接教室、實驗室報修通知后,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及時維修,導致教學無法進行(正常停電、停水除外) | Ⅱ |
因教室設備未能正常維護或及時維修等管理問題影響教學秩序或導致教學中斷 | Ⅲ |
4.3 | 已到上課時間,值班人員未打開教室,影響教學活動正常進行 | Ⅲ |
4.4 | 未經教務處同意,擅自占用教學場所而導致教學無法正常進行 | Ⅲ |
4.5 | 各部門教學儀器設備未經同意,擅自外借、挪用,影響正常教學 | Ⅲ |
注:其他未在以上類別中出現或按以上類別無法確定時,由校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工作領導小組對事故進行認定。
附表二
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表
事故責任人 |
| 責任人所在單位 |
|
事故發生時間 |
| 事故發生地點 |
|
情況說明:
事故責任人(簽字): 年 月 日 |
事故責任人所在單位初步認定及處理意見:
單位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及處理意見:
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簽字): 年 月 日 |
校長辦公會意見 主管校長(簽字): 年 月 日 |
附表三
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教學事故認定
通 知
院(部、處) 同志,經調查發現,你在 過程中發生 (事故),按照《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修訂)有關規定,初步認定為 級教學事故。若對事故的認定與處理有不同意見,請自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校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申訴。
事 故 責任人 | 姓名 |
|
單位 |
|
事故核定 情 況 | 時間 |
| 地點 |
|
事故等級 |
| 事故序號 |
| 類別 |
|
事 故 經過、原因 及 影 響 |
|
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工作領導小組
簽發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