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扶力度,做好大學生就業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78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援助對象:
1、就業經濟困難的畢業生,主要是指因家庭經濟困難而造成就業壓力和就業困難的畢業生。
2、就業能力困難的畢業生,主要是指因個人能力明顯低于職業基本要求而造成的就業壓力和就業困難的畢業生。
3、就業心理困難的畢業生,主要是指因就業心理素質偏低(含就業心理準備不足、就業心理負擔過重、就業心理恐慌等)而造成的就業壓力和就業困難的畢業生。
4、就業觀念困難的畢業生,主要是指因擇業觀念和擇業方法不能適應現實社會要求而造成的就業壓力和就業困難,以及就業期望過高,對就業市場缺乏冷靜認識的畢業生等。
第二條 不符合享受困難畢業生就業援助的情況:
1、未取得畢業資格的畢業生;
2、弄虛作假,謊報家庭經濟情況或本人生活狀況者;
3、在校期間有與家庭經濟困難狀況不相符的高消費行為者。
第三條 援助實施步驟及方法:
1、輔導員根據學生入學檔案及家庭信息組織學生填寫《困難畢業生就業援助申請表》并簽署意見;
2、系(部)對申請就業援助的困難畢業生進行初審、認定、公示,并報就業指導部門審批;
3、就業指導部門審批后,對符合條件又愿意接受就業援助的畢業生,落實專人進行“一對一”貼心服務;
4、“一對一”幫扶教師從所在系教職員工中選任,幫扶教師與困難畢業生形成“一對一”幫扶對子,幫扶期間要求幫扶教師定期與困難畢業生聯系,了解他們的心理狀況、求職愿望、就業方向和能力特點,針對每個人的具體情況,幫助他們制定求職計劃,進行職業指導,調整他們的心理狀態,跟蹤他們的求職過程。同時要求在幫扶期間,利用一切資源為困難畢業生提供1個(含)以上的就業機會;
5、幫扶教師定期(至少每月一次)向系及就業指導部門匯報幫扶情況,共同做好困難畢業生的就業工作;
6、對困難畢業生的幫扶情況進行登記造冊,并實施跟蹤。
第四條 援助內容:
1、引導困難畢業生轉變就業觀念,合理調整就業期望值。實施全程化的就業教育,加強對困難畢業生就業觀念的正確引導,使其正確認識自我,合理進行自我定位,從實際出發,及時調整自己的就業期望值。幫助困難畢業生樹立多元就業意識,真正把擇業、就業觀念轉變到市場需求的軌道上來。鼓勵困難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結合國家政策和當前就業現狀,幫助他們樹立獻身基層、扎根基層的就業觀念。
2、加強困難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培訓工作。對困難畢業生進行重點指導,結合市場需求,進行個性化的指導,以提高他們的求職能力。通過提供就業創業專家指導講座、組織參加就業創業培訓及生涯團體輔導等多種方式給予困難畢業生重點輔導、重點培訓,以促進他們成功就業。
3、關注困難畢業生心理變化,加強心理疏導。各系要密切關注困難畢業生的身心狀況,協同心理老師共同關注他們的心理健康,減輕就業問題帶來的心理壓力;對存在較大心理壓力的困難畢業生進行及時疏導,鼓勵他們以積極心態面對就業,大膽嘗試,主動出擊,盡快找到工作單位,實現就業。
4、為困難畢業生提供就業信息及各種就業機會。就業指導部門與各系在就業信息的收集、發布上,加大為困難畢業生服務的力度,積極與用人單位聯系,開拓就業市場。可依據實際情況鼓勵有條件的畢業生創業。
5、對就業經濟困難畢業生提供一定的經濟援助。結合就業經濟困難畢業生的實際情況,多措并舉幫助他們降低就業成本,并給予一定的就業費用補助(如:就業交通費、通訊費等)。
6、組織困難畢業生進行就業見習。充分發揮就業實習基地的作用,有計劃地組織困難畢業生參加各種就業見習,幫助他們通過就業見習提升職業技能、拓展就業機會。
7、根據國家、省、市針對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相關優惠政策及規定,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向困難畢業生傾斜。
第五條 本辦法由就業指導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