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工會會員社團(協會)是以學院工會會員自愿參加、自愿組織、自我管理為原則成立的群眾性組織。
第一條 社團(協會)在各項活動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學院規章制度,在活躍會員業余文體生活,增強教職工歸屬感和凝聚力,提升學院文化品位等方面,發揮健康、積極、有效的作用。
第二條 社團(協會)的成立應向學院工會提出申請,申請時成員一般不少于15人,經批準后方可組建,并提交協會章程草案及活動的內容和形式。社團(協會)組織活動應不少于2次/年。
第三條 學院倡議每位會員至少參加1個社團(協會),一般不超過3個,以保障有充足的業余時間參與社團(協會)組織的活動。。
第四條 社團(協會)的負責人由社團(協會)成員自行推薦產生,任期三年,可以連任,但一般不超過二屆。
第五條 社團(協會)成員采取會員制,可以根據本社團的實際情況制定會費標準,并由會員自愿繳納。由社團(協會)成員推薦一至二名財務管理人員,負責會費管理,并定期向會員公布會費收支情況。
第六條 學院工會為支持各社團(協會)開展活動,每年提供不超過3000元/社團(協會)的資金作為補充活動經費,具體額度根據成員人數及開展活動情況核定。所補充活動經費由學院工會財務統一管理,并為各社團(協會)建立活動經費登記帳薄,根據實際發生報銷支付。經費實行定額管理,超支自付,節余的經費轉入下一年使用。
第七條 各社團(協會)代表學院參加上級工會組織或由國家、省、市、區政府組織的比賽和有關活動時(以文件、通知為依據),需事先向學院工會遞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組隊參賽,并由學院工會另行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
第八條 各社團(協會)有義務協助學院工會組織承辦大型活動。
第九條 年終各社團(協會)要將社團(協會)一年的活動寫出書面總結交學院工會,同時遞交第二年的活動計劃,工會將視社團(協會)開展活動情況,核定下一年度補充經費額度。
第十條 各社團(協會)開展活動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學院規定;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不得以開展活動為名義搞團團伙伙、親親疏疏影響團結。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院工會負責解釋,于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