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開展違規辦理和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中山組通〔2015〕63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學院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經學院黨委研究決定,對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實行備案制度,備案單位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對學院科長、教研室主任及中層以上干部因私出國(境)證件實行統一管理。為規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一、在黨委領導下,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負責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
(一)組織人事處為因私出國(境)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各單位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承擔各級領導干部的因私出國(境)審核報批、證件保管以及向公安機關的登記備案工作。
(二)學院辦公室負責各級領導干部申請因私出國(境)的保密審查,指導各單位對本部門因私出國(境)申請人做好保密教育和國家安全教育工作。
二、嚴格實行證照集中管理
?。ㄒ唬┳C件管理范圍。
因私出國(境)證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私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學院全體中層以上干部、科長、教研室主任屬于證件統一管理范疇。
?。ǘ┘泄芾淼挠嘘P要求。
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應在回國(境)后10日內,將所持的因私出入境證件交由組織人事處保管。辦理政審借出證照時,如果僅領證辦簽證,必須在15日內歸還證照;如果僅辦理護照(通行證)延期、舊證換發、首次申請、變更加注、遺失補發、過期重領手續的,必須在30日內歸還證照;如果同時辦理辦證和辦理簽證(簽注)手續的,必須在45日內歸還證照。借出證照后,如果在擬定歸還證照的時間內未能辦理完畢有關手續的,可向組織人事處申請延期,每次申請延期時間為15天,總延期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0天。
新提拔的領導干部,應在任命文件下發后15日內,將有關因私出國(境)證件上交組織人事處統一保管。
嚴格控制因私出國(境)次數和時間。除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外,中層干部因私出國(境)原則上1年不超過兩次,每次只準申請一次有效簽證(注)。出國(境)探親的,一般不超過20天;出國旅游的,一般不超過15天;出境旅游的,一般不超過7天。
對違反證照集中管理規定的持證人,要責令其作出書面解釋或書面檢討,屢勸不改的,要對其誡勉,直至停辦其出國(境)審查審批。
三、領導干部因探親、訪友、旅游及辦理其他私人事務等原因,可按規定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審批流程如下:
(一)本人提出申請,填寫《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審批表》(附件1),報部門領導同意后簽署意見。
(二)報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后,由部門分管領導、組織人事處分管領導、學院黨委簽署意見。
(三)經學院黨委審批同意后,到組織人事處辦理證件借用手續。中層干部需憑《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審批表》到公安分局出入境辦證中心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或簽證。
(四)歸國后10日內,將借用的證件歸還至組織人事處。
四、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領導干部違反出國(境)證件管理規定,拒不將所持因私出國(境)證件交由組織人事部門保管或者隱瞞證件持有情況的,一經發現將進行“三書”預警告誡或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
附件:1、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審批表
2、關于統一申辦出入境證件的函(中層干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