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學校“火炬模式.院園融合”的內涵,推動完善“政行企校”協同育人機制和運行機制,合法拓展和聚合應用技術大學的教育教學資源,增強人才培養的中心地位和針對性,更有效發揮學校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的人才和智力支撐作用,促進教學、科研水平、師資隊伍質量全面提升,帶動招生、就業良性循環,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學校各二級學院與火炬開發區、翠亨新區或者中山市的規模企業共建的企業冠名學院。
第三條 企業冠名學院名稱統一為“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學院”。學校與企業合作建設標識統一的標準化教育教學場地,并配備相應教學設備設施和生活設施。
第二章 共建
第四條 共建企業的基本條件:
(一)共建企業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可持續發展的能力,業績好、誠信度高。
(二)共建企業為國家、省重點行業,或者屬于中山市、火炬開發區或翠亨新區優勢產業、領軍企業,企業管理體系、技術水平在本地區、本行業居于領先地位。
(三)優先支持與大型國有企業、行業龍頭企業和本地區地標企業共建企業冠名學院。
第五條 共建形式:
(一)開設“招生與招工一體”為主要特征的全日制現代學徒制班、準現代學徒制班以及成人現代學徒制班。如共建企業有特殊需求,則以雙方商定的共建形式為準。
(二)企業向學校提出用人需求,學校與企業在學生頂崗實習階段或頂崗實習前一學期共同設計并開設相關課程,學生隨后進入企業進行頂崗實習與就業。
(三)共建技術研發中心和與之相關的教師企業工作站和企業技術技能名師工作站。
第六條 共建內容:
(一)共建專業體系。校企雙方共同研究專業設置與調整,合理配置專業數量和結構。
(二)共建專業課程體系和內容。引入行業企業標準,與企業專家共同研制人才培養方案、編寫相關教學資料。
(三)共建師資隊伍。學院聘請企業技術骨干、專家兼職教學,派遣相關專業教師到企業實習,共建專業教學團隊和科研團隊,服務教學。
(四)共建教學考核和評價體系。根據企業冠名學院的共建形式和合作內容,建立相應的教學考核和評價標準體系。
(五)校企雙方共同開展產品開發和技術研發,其知識產權為校企雙方共有。
(六)成人學歷教育。根據企業需求,可在企業冠名學院開展成人專科、本科等學歷教育;專科層次學歷教育以成人現代學徒制形式培養為主。
(七)成人非學歷教育。以企業冠名學院為依托,可以為企業、行業員工進行各類培訓。
第七條 根據實際需要,火炬開發區和翠亨新區企業且符合企業冠名學院的條件,其冠名學院的教育教學場所設在企業內;市內企業冠名學院可設置在企業內或校內;對少數市外的且與學院專業和人才培養有密切關系的大型企業,可設置在校內。
第八條 企業冠名學院必須遵守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循雙贏原則,學校主導教育教學標準和行為,并對其監督考評;企業主持教育教學行為,校企互動,協同育人。
第三章 審批
第九條 企業冠名學院的設立:
(一)理工類二級學院應該與其專業人才培養密切聯系的企業建立企業冠名學院;并作為二級學院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相關二級學院負責共建企業冠名學院的前期調研,提供企業的資質和經營情況,與企業取得共建意向,并及時上報學校。
(三)學校校長和分管副校長、二級學院院長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與企業進行洽談,協定共建相關事宜。
(三)相關二級學院向學校提出設立企業冠名學院的報告,經分管校領導及時上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四)學校校長或其授權代表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訂共建合作協議(見附件)。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條 企業冠名學院的組織機構:
(一)院長1名,主持企業冠名學院全面工作,由企業委派副總經理以上高層管理人員兼任。
(二)常務副院長1名,由相關二級學院委派專業帶頭人兼任,主持企業冠名學院日常教學、科研等工作。學校推薦該常務副院長到共建企業掛職。
(三)副院長1名,由企業委派,負責企業冠名學院的學生學習、生活管理、實習實訓和后勤工作。
(四)工作人員2名,協助院長、副院長處理日常事務,由企業和學校委派或聘用。
第十一條 企業冠名學院專項經費管理:
(一)學校每年設立企業冠名學院專項經費,列入學校預算。并在相關二級學院的經費管理中設立專賬,專款專用。
(二)企業冠名學院屬于學校方面的收入與支出應在財務處建立專門臺賬,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
(三)企業冠名學院創收經費屬于學校的,可根據學校與二級學院的提成比例內部轉賬。二級學院可根據財政政策使用留成收入。
第十二條 企業冠名學院資產管理:
(一)企業冠名學院所在的二級學院應明確固定資產權屬,并分別列明儀器設備清單。屬共建企業承諾或書面約定贈予學校的儀器設備,應辦理入帳手續。
(二)企業冠名學院共建自然終止或違約終止,學校固定資產(包括捐贈儀器設備)均應收回。事先約定屬于共建企業的資產,應由學院資產管理部門按明細清單清點后,由共建企業進行處置。
(三)在共建過程中獲得的成果(包括發表論文、專著、專利等),均應按協議署合作雙方名稱,系共建雙方共同所有。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學校二級學院未成立前,學院各系依據本意見執行。
第十四條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暫由職教研究所負責解釋。
附件:共建企業冠名學院合作協議書(模板)
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