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學院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建設管理,確保學院的信息化建設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調理》(國務院第147號令)、《信息系統等級保護定級指南》(GB/T 22240-2008)、《信息系統等級保護實施指南》(GB/T 25058-2010)、《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公通字【2007】43號),以及根據《關于印發全省高校網絡安全保護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工作任務書的通知》(粵公通字【2015】123號)、《全省高校網絡安全保護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工作任務書》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學院信息化建設,包括新建或升級系統、網站。
第三條 本辦法的總體要求:規范管理信息化項目建設的整個過程,將等級保護定級、備案、測評和建設整改工作環節納入信息化建設的全過程,在信息系統規劃、建設、運維同步落實信息安全保護措施,確保不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統和網站無法上線使用。
第四條 信息化項目計劃階段。信息化項目的采購單位在項目立項前,應當確定該項目所需要的網絡端口資源和硬件資源等。
1、若項目本身包含硬件設備采購,則需要將硬件設備規格、型號等信息報備至信息中心,并提出端口及系統環境需求;
2、若項目不含硬件設備采購,需要使用信息中心機房的硬件資源,須向現代教育技術中心提出硬件資源需求申請,明確提出硬件資源需求明細,包括:CPU、內存、硬盤等,并提出端口及系統環境需求;信息中心根據機房實際剩余資源數量進行分配,若無法滿足需求,則需要信息化項目的采購單位調整項目需求或自行增加硬件采購。
第五條 信息化立項階段。信息化項目的采購單位必須經過學院學術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后才能立項實施;學術委員會必須審核該項目是否滿足以下條件:
1、確定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提供定級報告;
2、申請材料中需含有等級保護措施子項目;
3、在項目預算中編列等級保護測評經費。
申報的項目不滿足上述條件的,不予通過審批。信息化項目立項后,采購單位需將相關資料報送信息中心存檔。
第六條 項目實施階段。 按照確定的等級和實施方案的要求,信息化項目的采購單位負責委托信息化建設單位做同步設計、同步建設等級保護措施,并將相關工作資料報信息中心存檔。
第七條 項目驗收階段。信息化項目的采購單位委托具有國家認可資質的等保測評機構進行對系統進行等級保護測評,并到公安機關辦理系統的備案手續。項目驗收時,學院驗收小組檢查該項目的驗收物品是否含有等保測評機構出具的等級保護驗收報告和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回執。未完成等保測評和公安機關備案的,不予驗收通過。驗收通過后,信息化項目的采購單位應當將相關工作資料報信息中心存檔。
第八條 項目維護階段。系統上線運行后,使用單位需確定系統管理員,并報學院網絡安全與信息化領導小組進行備案,做好以下工作:
1、負責管理本單位的各個崗位權限,為崗位分配系統角色,并將用戶權限授予相應的崗位。
2、做好數據備份工作,包括系統網站文件、數據庫文件等。
3、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包括管理員賬號信息、用戶信息、其他涉密資料等。
4、不得利用信息系統從事危害學校利益、教職工、學生利益的活動,不得危害信息系統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