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校國有資產管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中山市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中府〔2012〕122號)、《中山火炬開發區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火炬黨政辦〔2019〕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固定資產管理堅持科學規范、責任明確、配置合理、效益優先的原則。
第三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完善管理體制;健全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落實管理責任;合理配置固定資產;保證固定資產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資產管理體制
第四條 學校對固定資產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財務資產處對全校固定資產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擬訂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和規章制度;
(二)審核固定資產增加、調劑、處置及對外出租、出借等手續;
(三)組織學校固定資產的清查、報廢和統計工作;
(四)協助歸口管理部門優化固定資產配置;
(五)協助使用部門做好固定資產管理、維護和使用;
(六)組織貨物及服務類項目的驗收工作,參與含有固定資產的工程項目的驗收工作;
(七)組織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培訓,對有關部門和個人提出獎懲建議。
第六條 學校固定資產實行歸口管理,按資產類目、使用方向確定歸口管理部門:行政辦公用資產(含公務用車)歸口學校辦公室管理;教學、科研資產歸口教務處管理;生活與后勤資產(含土地、房屋、建筑物)歸口總務處管理;圖書、文獻資源歸口現代教育信息中心管理。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根據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制定具體歸口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檢查、指導使用部門的資產管理工作, 對歸口管理固定資產的科學配置、有效利用和安全完整承擔監管責任。
(三)建立歸口管理固定資產使用情況檢查和考核制度,對長期閑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資產及時進行合理調配,提高利用率,嚴格控制使用部門固定資產的新增規模。
(四)總務處負責全校辦公用房的調配和監管工作。
第七條 使用(管理)部門負責對其占有、使用(管理)的固定資產實施日常管理,并指定專職(或兼職)資產管理員。資產管理員應安排具有管理能力、責任心強的人擔任,并保持相對穩定。各部門如有資產管理人員變動,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并報財務資產處備案。使用(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門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落實固定資產的管理職責,責任到人。
(二)建立重要固定資產增減變動臺賬、固定資產管理卡;確定固定資產使用(管理)人;張貼固定資產條形碼標簽。
(三)申報購建計劃,參與可行性論證及招標、采購活動,并負責分散采購的固定資產的驗收;
(四)保管、維護固定資產,確保固定資產的科學配置、有效利用和安全完整;
(五)提出固定資產增加、變動、處置申請。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范圍、分類與計價
第八條 符合下列標準的列為固定資產: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
(二)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第九條 固定資產分為六類: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第十條 固定資產的計價:
(一)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價以及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記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賬;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賬;
(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證記賬,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五)無償調入固定資產,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價入賬;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重置完全價值入賬;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價入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
(八)用外幣進口的設備,按當時的匯率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加上國外部分的運費及其它費用(外幣應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再加上支付的關稅、海關手續費等計價入賬;
(九)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
(十)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十一條 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的;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的;將固定資產一部分拆除的;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發現原來記錄固定資產價值有誤的。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發生價值變動,應按規定流程報區財政局審批,憑區財政局資產管理科的書面通知調整相關固定資產的賬目價值。具體賬務處理,按《政府會計制度》規定執行。
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增加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增加主要是指購置、建造、改良、受贈、調撥和劃轉等活動所引起的固定資產數量和價值量的增加。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規劃和經費預算,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研究編制年度購建計劃,報區財政局備案。固定資產購建按學校和區管委會規定嚴格審批,杜絕重復、盲目購建。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購建完成后,先由使用部門組織對照合同條款自行驗收;再按相關規定報學校驗收小組按照合同條款進行正式驗收。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構建、改良按下面流程報增;固定資產受贈、調撥和劃轉等按區財政局規定報增。
固定資產報增流程
第五章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使用(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使用、保管和維護制度。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做好防火、防盜、防爆、防潮、防塵、防銹、防蛀等工作。
第十八條 對固定資產的維修工作應做到及時、經常。對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要定期監測、校驗,確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發生。對房屋構筑物應定期勘查、鑒定、修繕,確保使用安全。
第十九條 對精密、貴重及易發安全事故的儀器設備,要制定具體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技術指導和安全工作,并應經常對使用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條 購置大型精密儀器設備、文物、陳列品以及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應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條 學校固定資產一般不得對外出租、出借。確需出租、出借的,應由借出部門提出申請,財務資產處備案,經學校領導審批后,再上報區管委會審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資產時,應認真勘驗,防止固定資產損毀。出租、出借固定資產取得的收入,應及時、足額上繳區財政局。
第二十二條 使用(管理)部門應落實固定資產管理責任制,要將每一件固定資產落實到具體的使用人(責任人),并明確部門領導、資產管理員、資產使用者的職責范圍,即:教職工對自己使用(管理)的資產負直接責任;資產管理員對本部門所有資產負管理責任;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資產管理負領導責任。
第二十三條 學校原則上每2年對學校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財務資產處負責制定學校固定資產清查實施方案,各二級單位先組織自查,學校聘請專業機構進行全面核查,并出具固定資產清查報告。
通過固定資產清查,查明固定資產的實有數與賬面結存數是否相符。賬實不符及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其他問題,使用(管理)部門應查明原因,說明情況,編制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表,按照學校及開發區管委會有關規定處理完成后,調整固定資產賬目。
第二十四條 固定資產發生變動(使用部門、使用人、存放地點、使用方向、現狀發生變動),使用(管理)部門資產管理員應及時在固定資產管理系統變更相關信息;使用部門、使用人發生變動的,還須打印資產變動報告單,簽字、蓋章后,到財務資產處辦理變更手續。
(一)因工作需要調整辦公場地,使用(管理)部門應帶走固定資產或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否則,造成資產丟失的,應追究使用(管理)部門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固定資產的使用(管理)人調離本部門或離職,使用(管理)部門應督促其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并到財務資產處辦理變更手續。否則,造成資產丟失的,應追究使用(管理)部門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對于暫時閑置的固定資產,使用(管理)部門應妥善保管,能夠調劑使用的,應及時向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調劑申請。
第六章 固定資產處置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處置是指學校對各類固定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注銷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出售、投資、報廢、報損等。固定資產報廢按學校《固定資產報廢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處置要符合以下基本程序:
(一)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資產處置申請表;
(二)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三)學校主管領導簽署意見;
(四)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五)根據批復處置固定資產。
第二十七條 學校以固定資產對校辦產業投資或對外投資,應按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進行評估確認,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審批手續,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立和完善固定資產損壞、丟失賠償制度。對造成固定資產損壞、丟失的直接責任人,應追究其相關責任,并對責任人的部門負責人追究連帶管理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由財務資產處負責解釋。
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辦公室 2021年6月4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