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對高等教育改革的要求,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適應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需要的復合型高級人才;為了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樹立良好的校風、學風,學院決定每年在應屆畢業生中評選優秀畢業生,特制定本評選辦法。
第一章 評選對象
第一條 在校期間表現優異,取得我院畢業資格的在校全日制應屆畢業生。
第二章 評選基本條件
第二條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政治上要求進步。
第三條 在校期間綜合素質考評或素質拓展證書總平均成績列本班級前10名以內(班級人數少于20人的,須列在前5名以內)。
第四條 按照教學要求獲得計算機等級證書、英語等級證書及相關專業技能證書。
第五條 積極參加文體活動,社團活動、公益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身心素質優良,體育達標。
第六條 在校期間成績良好、無重修課程,未受過任何處分。
第七條 誠實守信,無考試舞弊及惡意拖欠學費、住宿費等不良誠信記錄。
第八條 在校期間獲得至少兩次校級以上獎勵(含校級獎勵)。
第九條 無拖欠學費情況。
第三章 評選優先條件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評選時可優先考慮。
(一)在校期間曾獲市級或省級以上獎勵者。
(二)在頂崗實習或畢業實習期間有突出表現,受到企業表彰、獎勵,為學院、系部爭得榮譽者。
(三)在校期間做出突出貢獻,為院(系)爭得榮譽或獲得良好社會聲譽。
(四)在校期間獲得過二等獎學金以上者。
第四條 評選辦法
第十一條 優秀畢業生評選在每年五月底到六月中旬進行(具體時間見通知),評選材料需在每年五月中旬至六月中旬上交所在系部,逾期上交者不予評選。
第五章 評選程序
第十二條 各畢業班由輔導員或班主任組織學生根據優秀畢業生評選條件進行評選,由各系學生工作小組初審,將名單及申報材料統一報學生工作處,經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并向全院公示征求意見后報院長會議批準。
第六章 評選比例
第十三條 校級優秀畢業生人數不得超過畢業生人數的10%。
第七章 獎勵辦法
第十四條 被評為校級“優秀畢業生”的學生個人,將由學校發給榮譽證書或物質獎勵。
第十五條 評優材料存入個人檔案。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