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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作者:管理員 時間:2014-09-30 點擊數:

      為創造良好的校園環境,維護正常的學習、生活和工作秩序,培養學生成為高素質的專業技術人才,根據國家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定》制定的依據是黨的教育方針,《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第二條 本《規定》的制定是為了體現教育與管理相結合,教書與育人相結合,從嚴治校的原則。

      第三條  違紀的學生,視情節輕重,應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為以下五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二章 處分界限和幅度

        第四條 對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組織和煽動鬧事,破壞安定團結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報相關部門處理。

        第五條 對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者,情節較輕,并能正視錯誤,可酌情給予記過及以下處分,情節嚴重,經教育不改,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六條 對觸犯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受到司法部門或公安機關處罰者,分別給予下列處理:

         (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對被處以行政拘留釋放者,給留校察看處分,性質惡劣、后果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對被處以警告者,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

         (四)對被處以罰款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七條 偷竊、詐騙、搶劫公私財產者,除退還贓款贓物外,分別給予下列處理:

      (一)偷竊、詐騙公私財物價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二)偷竊、詐騙公私財物價值在100元以上,但尚不夠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第二次偷竊、詐騙公私財物,不論價值,直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貪污、挪用公私財物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哄搶、搶劫公私財物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六)被保衛部門或公安部門確認為作案未遂,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為作案提供情報及工具或進行包庇、窩贓、銷贓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八)知情不報者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九)作案價值雖不大,但情節惡劣者,可加重處分。

      第八條 對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者,除賠償損失外,并給予下列處理:

      (一)損壞公私財物價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及以下處分。

      (二)損壞公私財物價值在100元以上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后果特別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九條 對打架斗毆、尋釁滋事者,分別給予下列處理:

      (一) 肇事者、策劃者、參與者、視其主從身份,斗毆規模、情節及后果輕重和認識態度,分別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挑起事端造成打架事件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聚眾打人或打群架的策劃者,為首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3)參與打人或打群架者,視情節嚴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持兇器打架或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參與者有提供他人違紀信息的義務,如不提供或為打架斗毆者作偽證,并使調查造成困難,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本身也參與打架者,加重一級處分)。

      第十條 對酗酒者,給予下列處理:

      (一)將酒水帶入宿舍或教學區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尚未造成后果而有不良影響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酒后滋事,造成不良影響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酒后滋事,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嚴禁以“同鄉”、“同宗”名義成立組織,并以組織名義開展活動。

      • 對于該類組織的策劃者、組織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 對于利用該類組織名義開展活動,并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 涉及違法犯罪者將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嚴禁學生在校內存放或玩麻將、色子、九牌等,一經發現,予以沒收并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未經許可在校園內從事任何商業活動者,一經查處,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嚴禁向不具備法律資質的公司租用車輛以及嚴禁租用非法運營車輛,違者將給以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未經允許私刻公章或私自偽造公章者,一經查處,將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對組織或參與賭博活動者,給予下列處理:

      (一)凡用麻將、撲克等以任何方式、手段和牌具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二)圍觀賭博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十七條 對道德敗壞、生活作風越軌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發生不正當性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雖未發生不正當性行為,但影響惡劣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在宿舍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未經許可,男女互串者,一經查處,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耍流氓行為,情節輕微,又有悔改表現者,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用威脅、恐嚇或其它手段強行找戀愛對象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異性間在公共場所有不雅行為者,給以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

      (八)破壞他人婚姻、家庭,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影響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九)涂寫或勾畫淫穢文字、畫像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十)對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傳播淫穢物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對品行不端或侵犯他人人身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辱罵、威脅或恐嚇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拒絕、阻礙或影響管理人員執行校規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造謠、陷害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妨礙他人通訊自由但尚未構成刑事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未經批準擅自留宿外人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無正當理由徹夜未歸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晚歸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下列文明公德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處分:

      (一)沖插、擁擠隊列、擾亂飯堂、會場、娛樂場、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者。

      (二)穿拖鞋或只穿背心、短褲上課和進入圖書館等公共場所而不聽勸阻者。

      (三)學習、午休、晚休時間在宿舍、教室內喧嘩、吵鬧、下棋、打撲克、吹奏樂器、大聲播放收音機、玩電腦游戲,以及進行其他影響他人學習、工作和休息的活動者。

      (四)在辦公樓、教室、圖書館、宿舍等建筑物內打球、溜冰、用腳踏墻,用球擲墻或違章張貼等污損環境者。

      (五)隨地吐痰、亂倒水和飯菜、亂丟瓜果皮核等雜物,破壞公共環境衛生者。

      (六)在校內違章使用摩托車者。

      (七)上課遲到,攜帶早餐進入教室、圖書館者。

      第二十二條  對違章用電、使用違章電器,私接電源者,分別給予下列處理:

      (一)使用違章電器未造成后果,收繳所用電器,給予警告處分;私接電源,未造成后果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及以上處分。

      (二)違章用電、使用違章電器,造成輕微后果者,給予警告及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私接電源,造成輕微后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違章用電、使用違章電器,造成嚴重后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直至向法院起訴,追究法律責任。

      (四)私改電路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在學生宿舍(公寓)內飼養寵物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將寵物帶入學生宿舍(公寓)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二十四條  在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10~19學時的,由系部給予通報批評,如曠課累計達20學時及以上的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累計達20~29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累計達30~39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累計達40~49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累計達50~59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累計達到60學時及以上的,按照教務處《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或其它規章制度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考試作弊者,分別給予下列處理:

      (一)凡違反考試紀律的學生,其違紀考試課程成績以“0”分計算(加注“違紀”字樣),取消一次重考重修資格,書面檢查,并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態度惡劣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協同作弊者與作弊者受同等處分。

      (三)替他人答卷或請他人代考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在校期間,累計作弊兩次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累計作弊三次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凡參加國家、省教育廳以及各種考試機構舉辦的各類考試,有作弊和違紀行為者,除按舉辦部門的規定處理外,應按本實施辦法從嚴處理。

      (六)對考試作弊學生的處理,由學生所在系部提出報告(學生作弊事實材料和處理意見)交教務處審定處理。開除學籍的學生,由教務處辦理。

      (七)凡因作弊被開除學籍的學生,接到處理文件后,應立即辦理離校手續,迅速離校。

      第二十六條 違反勤工助學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或情形之一的,情節較輕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非法傳銷;

      (二)未經批準,在校內設攤擺賣或招聘、招工的;

      (三)未經批準,以學校名義或校勤工助學管理中心以及校內其他單位、組織的名義從事盈利性活動的;

      (四)銷售偽劣產品的;

      (五)弄虛作假,欺騙客戶的;

      (六)借勤工助學之名索取客戶財物的,或者向客戶提出協議范圍之外的不正當要求引起客戶投訴的;

      (七)借勤工助學之名曠課,一學期累計10學時以上的;

      (八)在客戶家中留宿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給客戶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十)到娛樂場所從事“三陪”的;

      (十一)在勤工儉學中,嚴重影響學校聲譽和損害大學生形象的,以及其他違反勤工儉學管理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七條  在各項評優評獎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者,一經查實,除取消所獲獎項外,并給予其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 禁止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和現代通訊工具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竊取、泄露國家機密以及商業秘密的;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或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和學校穩定的;

      (七)宣揚邪教、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八)散發惡意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侵犯他人榮譽權的,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發布信息的;

      (九)詆毀、損害國家機關和學校聲(信)譽以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聲(信)譽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嚴禁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絡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

      (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存儲、處理或者轉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

      (五)冒用校園網服務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擊或掃描服務器及各種網絡設備;

      (六)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者,情節較輕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者,給予記過處分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造成經濟損失者,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禁止利用計算機互聯網從事下列侵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的合法權益的活動: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設代理服務器;

      (二)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

      (三)盜竊、貪污、挪用電子貨幣;

      (四)借助網絡實施詐騙,或者通過電子商務實施詐騙;

      (五)利用網絡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權以及商業秘密;

      (六)利用網絡侵犯個人隱私權;

      (七)在網上進行非法的集會或聚會;

      (八)其他利用網絡侵犯單位、組織或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者,情節較輕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者,給予記過處分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畢業生就業工作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節較輕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在就業工作中行賄的;

      (二)制作、提供、使用假證明、假證件、假證書等假材料,或雇傭、授意他人制作假證明、假證件、假證書等假材料,或者涂改學業成績的;

      (三)協助他人刻制公章或制作假證件、假證明、假證書等假材料的;

      (四)謊報虛假情況,欺騙就業工作機構或用人單位的,或者利用欺騙手段獲得就業協議書致使有關單位在就業協議書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的;

      (五)威脅、侮辱、謾罵、誣告或者毆打就業工作人員的;

      (六)采用捏造事實、造謠誹謗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侵犯其他畢業生榮譽權、隱私權、妨礙其他畢業生求職擇業的;

      (七)采用捏造或歪曲事實、造謠誹謗等手段損害學校聲(信)譽的;

      (八)其他違反畢業生就業工作法規、政策或紀律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二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加重一級處分。

      (一)態度惡劣或妨礙工作人員者。

      (二)違紀后拒不承認錯誤事實,或受處分后借口申訴,無理糾纏者。

      (三)多次違紀,或受過處分者。

      (四)在校外違紀,破壞學院聲譽者。

      (五)對檢舉人,證人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者。

      (六) 違紀后提供偽證,使調查造成困難者。

      第三十三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情減輕處分:

      (一)違紀后能主動認錯并及時改正者。

      (二)違紀后態度端正,檢查深刻者。

      (三)違紀后,能積極檢舉,揭發他人者。

      第三十四條 畢業班學生可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畢業時作結業處理,在該生工作一年后,經本人申請,其所在單位證明確已改正錯誤,學院可給予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一年之內再次因違紀需處分者,給予開除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條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按應給予處分的可參照相近條款給予處理。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自修(課程表上未做明確安排)期間,未經請假擅自離校,違者以曠課處理。

      第三十八條  無特殊原因不參加軍訓者,按曠課處理。

      第三十九條  軍訓期間必須嚴格執行教官指令,頂撞教官或與教官發生沖突造成不良影響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四十條  學生社團違反《社團管理辦法》相關條例,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三章  審報權限

      第四十一條 凡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由各系辦公會議決定,各系主任或黨支部書記簽署意見,報院學生處或教務處審核并公布。

      第四十二條  凡給予學生記過以上處分,由系辦公會議提出意見,由學生處學生工作例會或教務處審議決定并公布。

      第四十三條 對黨和政府現有方針、法令、政策明顯抵觸和反對,并有行為者,組織和煽動鬧事,情節嚴重經教育不改者,報請省有關部門批準后,再執行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四條 同一違紀事件涉及到兩個系部以上的學生,由學生處協調處理。

      第四十五條 各系與審核部門復議后,意見仍未能統一的,由分管院領導決定。

      第四十六條  在特殊情況下,學院有權對違紀者直接做出處分決定。

          

      第四章 學生申訴

      第四十七條 處分學生應在錯誤事實清楚的情況下進行,如學生本人對錯誤事實持異議,學院應及時復查核實。

      第四十八條 處分決定做出后,由相關系部將處分決定書送達給學生本人,送達方式可采用以下兩種種:由受處分學生本人簽收;無法直接送達學生本人的,在校內公告,公告一周后,即視為送達。對處分決定有異議者,可保留意見或在處分決定起5日內向主管部門或上一級領導機關申訴,學院應給予復議(申訴或復議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并將復議情況及時轉告有關主管部門的申訴人。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四十九條 凡各類學生處分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在院、系范圍內公布,同時各系必須在學生處分決定下發之后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學生本人,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學生家長并確認。處分材料均應存入學生檔案。

      第五十條  受處分學生臨畢業前或受處分一年后,可于每學期末向系部提交書面申請和思想匯報,并附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現的相關材料,由系部根據學生本人表現給予評議并決定是否給予撤銷處分。

      第五十一條  受處分學生撤銷處分的必備條件:

      (一)處分滿一年的或者是不滿一年但有突出表現的;

      (二)受處分后再無任何違規違紀行為的;

      (三)受處分后學習勤奮,學習成績無不及格現象,或者補考通過者;

      第五十二條  以下情形不予撤銷處分:

      (一)凡受到兩次以上(含兩次)處分者不得申請撤銷處分;

      (二)凡因政治錯誤所受的各種處分不得申請撤銷處分;

      第五十三條 畢業班學生受留校察看處分者,可在學習期滿離校時先按結業處理,待離校后經過一年工作考察,根據本人表現在其所在單位意見,再決定是否換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四條 開除學籍者,發給學習證明。

      第五十五條 凡被開除學籍的學生,自公布之日起不再享受本院學生待遇,該生在接到處分決定后必須立即辦理離校手續。凡無理取鬧,拒不離校者,學院可以采取強制性措施令其離校。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院全日制學生。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日起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解釋權在學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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