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隊伍建設是學校人才培養的一項戰略性任務,是提高教學質量的重要保證。根據財經商貿學院教師隊伍趨于年輕化的現狀,為使青年教師盡快提升教學、科研及社會服務的能力,盡快達到高職教育對教師的要求,更好地服務于學院發展,特制訂財經商貿學院“以老帶新”青年教師培養管理辦法,以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青年教師培養工作。
一、“以老帶新”制度的目的與意義
實行“以老帶新”制度旨在充分發揮財經商貿學院高職稱教師和骨干教師的作用,通過“傳、幫、帶、促”等途徑(即“傳”:傳經送寶、引為己任;“幫”:互幫互學、動態推進;“帶”,以老帶新,甘為人先;“促”:相互促進、共同提高)培養青年教師,全方位提升學院師資隊伍整體素質,全面提高學院教師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水平。
二、指導教師的聘任條件
指導老師應具備以下條件:
1、政治思想好,師德高尚,能起模范帶頭作用。
2、具有講師及其以上職稱,雙師型或雙師素質教師。
3、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效果良好,具有高職教育教齡5年以上。
4、指導教師與被指導教師的任教專業應相同或相近。
三、指導教師的職責
1、導師要根據培養對象的特點與實際,制定青年教師培養計劃,確定培養方向、目標和內容。
2、導師要通過自身的示范作用,實現培養對象的職業素養和專業學術素質的提高。
3、指導培養對象按職業教育先進教學方理念制定人才培養方案、課程標準(教學大綱)和課程設計方案,并指導培養對象組織課堂教學。通過聽課等途徑幫助培養對象盡快熟悉并掌握教學方法、教學特點和教學規律,提高教書育人的水平。
4、指導培養對象進行科研和社會服務,力爭在聘期內指導培養對象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和社會服務業績。
四、培養對象的選定及要求
1、培養對象: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青年教師,均為指導培養的對象
(1)畢業分配來校工作或調入本校不滿一年的助教(含助教)職稱以下的教師;
(2)在教師崗位上工作,尚不具備講師職稱的教師;
(3)根據教學質量評價結果,或自認為需要提高教教學水平或科研能力的教師。
2、培養對象在接受指導期內既要完成自身工作任務,又要完成指導教師規定的學習研究任務。
3、培養對象每學期向學院提交接受指導的總結。
4、指導教師和培養對象確定后,指導教師和培養對象簽訂培養協議(見附件1),明確責任和義務培養關系。
五、“以老帶新”制度的考核與管理
1、指導教師實行任期聘任制,聘期為一年至二年。指導教師的選拔聘任由教研室提出指導教師名單,由接受培養的青年教師自選,經二級學院審查或作必要調整后提出擬聘人員名單,并審核確定、備案,經學院學術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2、青年教師培養工作應納入財經商貿學院師資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教研室負責“以老帶新”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學院學術委員會定期檢查指導。
3、每學期末進行1次指導教師考核。由教研室依據學生對青年教師評教結果、教學活動評比結果、參加課程建設等方面的內容對指導導師指導青年教師的工作進行考核。考核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由教研室提出考核意見,學術委員會審核。
4、指導期滿學院對培養對象進行考核。由教研室組織老教師通過聽課、評議等方式,對青年教師教學能力、教案質量和科研與社會服務成績進行考核,考核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
5、培養期間指導教師和培養對象要如實填寫培養記錄表,每學期結束交由學院學術委員會審查,培養期滿連同培養總結一并存檔。
財經商貿學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
附件1
財經商貿學院指導青年教師
協 議
甲方:
乙方:
丙方: 財經商貿學院
為培養青年教師盡快掌握教學規律和教學方法,及時了解和跟蹤青年教師的課堂教學情況,提高青年教師的課堂教學質量與教學水平,同時也為增強新老教師間的相互了解和溝通,財經商貿學院(丙方)特聘請教學經驗豐富的教師(甲方)作為青年教師(乙方)的指導教師。經甲方、乙方及丙方共同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 甲方職責:
● 檢查青年教師教學準備情況(教案或講稿、實驗準備等);
● 每周跟堂聽乙方課1學時,對課堂教學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青年教師提出解決或改進的意見,并跟蹤執行效果;
● 檢查作業(實驗報告)布置和批改情況;了解、協助解決或反映教學環節中存在的其它問題;
● 期中、期末各完成一份指導工作總結,上交丙方。
2. 乙方職責:
● 積極配合甲方的指導工作;
● 每周聽課不少于2學時,對教學環節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向指導教師反映;
● 期中、期末各完成一份接受指導工作總結,上交丙方。
3. 丙方職責:
● 對該協議的實施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證;
● 對甲方給予一定的工作量補貼;
● 對考核優秀的青年教師的指導教師給予適當的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師,將扣除其本學期的部分業績酬金,對其指導教師將扣除部分補貼工作量。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如有不盡事宜,由三方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存一份。
指導教師(甲方): | 青年教師(乙方): | 系(丙方): |
| | (蓋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